党在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里都提到,不能让行政和刑事手段随便插手经济纠纷,还得靠检察院多盯着,把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保护好。最高人民检察院这几年也一直在搞专项监督,重点就是看有没有人拿立案当手段去讨债。虽说检察机关这么干是为了规范司法权力,但有些基层地方还是有问题。比如因为打官司太慢、执行太难,有些债主就想到了走刑事这条路。在民间借贷或者合同履行出了岔子的时候,他们可能会去告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利用警察的强制力逼对方还钱。这就反映出一个现实:打官司虽然要自己举证、执行还老被卡壳,刑事程序虽然会抓人、封财产,但对债主来说,这就像是一条“花钱少、赚得多”的捷径。要是乱用刑法去解决经济纠纷,那刑法本身那点克制性就没了。如果让司法权变成了帮私人讨债的工具,不光司法的威信没了,大家对法治环境的信心也会被一点点侵蚀掉。所以现在最要紧的就是把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这两个罪名分清楚。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这个人有没有想过非法占有别人的东西。民事欺诈里的人虽然也可能撒点谎,可他们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做成生意,心里还有还钱的打算;而刑事诈骗的人从一开始就没想过履约,合同就是他们骗钱的幌子。判案的时候不能光看最后没还钱就反推人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得看实质内容。看看钱到底用到哪了、公司到底在干吗、对方有没有还钱的能力这些客观情况。要是钱是真拿去搞生产经营了,只是因为市场不好赔了本没还上钱,那就算有点骗人的成分,也还是民事纠纷的事儿,该去法院起诉就起诉。为了不让刑事手段越界去管经济纠纷的事,得在整个诉讼流程上都建起防波堤:一是在立案的时候就把好关。检察院可以跟公安机关联手盯着涉经济犯罪的案子看有没有民事纠纷的底子。二是遇到民事和刑事混在一起的案子得好好琢磨琢磨。重点看这个行为对社会有没有坏处。如果社会危害性很小还能通过赔钱解决问题,那就不按犯罪处理了。三是要把民事解决纠纷的渠道打通一点。把执行的力度搞上去点,或者多搞诉前调解,让大家觉得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更靠谱一点。分清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不光是个法律技术活,更是为了守住司法公正、优化营商环境必须做的事。司法机关得时刻记着自己的权力边界在哪儿,通过仔细审查和制度监督防止刑法跑偏。只有把刑法那种克制精神守住了,把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住了,才能给咱们搞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最硬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