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经理用社交账号注册公司被诉侵权获赔10万

之前有个外贸经理叫王某,他在公司任职期间用自己的身份注册了一个社交账号,头像、名字和主页全用的是公司的招牌,给客户看时也总是把A公司的产品推出去。没想到他离职的时候,没把这个账号交给公司也没注销。后来他去了另一家做同类产品的B公司,B公司请他帮忙推销,约定只要做成生意就按比例给提成。 王某把这个账号的头像和背景图换成了B公司的,发了B公司的产品视频,但A公司的那些介绍和产品视频他没删。结果A公司就把王某还有B公司都告上了南京江宁区法院。A公司觉得他们俩都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他们立刻停止还得赔自己10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说,王某这么做确实用了A公司的商誉和名气,很容易让人误以为是原来的公司在做生意,或者觉得两家公司是合作的关系,这样他就能不正当获取机会了。虽然王某不是B公司的员工,双方只是口头说让他当中介推销产品,也没具体说怎么推,但证据没显示B公司是知道或者同意他这么干的。所以法院没支持A公司要B公司赔钱的请求。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了王某的行为性质、恶意程度还有视频的浏览量等因素,觉得他得赔A公司20000元。法官还说反不正当竞争法里规定不能让人以为是别家的东西或者有关系。虽说账号是自己注册的,但要是头像、名字和内容都是公司的话,离职时带走的就不止是一个号,而是公司积累的资源。以后遇到这种情况得守规矩别瞎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