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李老夫妇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决定让二儿子李念继承他们名下的房产份额。2013年5月,他们通过公证把房产份额留给了二儿子李念。可是,几年后,二老被送去了养老院。2017年5月,他们又和大儿媳张贞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二老决定把房产份额给大儿媳张贞,条件是张贞负责他们的生活照料和身后事。2017年5月那天,二老还邀请了两名证人,在养老院里让他们见证这份协议。据证人说,李老亲笔签了字,而张老因为手抖没签字,就按了手印。之后,二老先后去世。现在大儿媳张贞拿出这份协议要求继承房产份额。 可二儿子李念认为大嫂本来就有照顾公婆的义务,所以不认可这份协议。他怀疑大嫂骗了老人签这份协议,还认为父母的签名是受大嫂欺骗才写的。他把这场纠纷告到了法院,要求按照之前的公证遗嘱来处理房产继承问题。 大儿媳张贞则反驳说二儿子李念之前照顾得不好才把他们送去养老院的。她还指出大哥李贞已经去世多年了,照顾父母的责任就落到她肩上了。她觉得这是二老亲手拟定的协议,当时还有两名证人在场证明真实性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因为鉴定结果显示李老的签名是他本人写的,还有证人证明当时签署过程。法院也认可了大儿媳定期转账给老人、操办丧事等履行义务的事实。所以一审判决认定大儿媳可以按协议继承房产份额。 二儿子李念不服一审判决就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大嫂不是法定继承人也没有法定义务照顾公婆,所以有资格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再者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订立的有偿合同;最重要的是大嫂已经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此外也没证据证明这份协议是在受欺骗情况下签订的。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大儿媳按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房产份额。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明白了自然人可以和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种双向有偿行为有助于解决养老问题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好的养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