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苏某与周某1商议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丁某的行踪。被告人苏某是南宁市某局党建服务科科长,他对时任局长丁某的某些安排心生不满,还怀疑丁某与同事肖某有不正当关系。2025年4月,为更精准掌握目标行踪,周某2通过网络购买GPS定位器并秘密安装在丁某的车上,长期非法获取车辆的实时位置等信息。周某1持续将这些信息汇报给苏某。事情进一步升级后,2025年7月,周某2在周某1的授意下购买摄像头,安装在南宁市某生活区偷拍记录丁某与肖某的出入情况。经核查确认,三名被告人共计非法获取丁某的行踪轨迹信息117条、视频21个、照片17张。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苏某、周某1、周某2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这个案件表明个别干部法治观念淡薄、行为失范。苏某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却选择与社会人员合谋动用非法监控技术手段窥探他人私生活。这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法律尊严不容挑战,公民权利边界必须敬畏。这个案件给我们深刻的教训: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个人情绪和不当猜忌绝不能凌驾于国法之上。必须时刻绷紧法治这根弦,将权力运行和行为举止严格约束在法律与制度的框架内。这次事件也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隐私、保护信息、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涉及21个视频、GPS定位器等设备。被告人苏某、周某1、周某2分别是南宁市某局党建服务科科长、普通市民和普通市民。起诉书中提到了丁某和肖某这两个角色。被告人所涉及的具体信息包括车辆、住址、GPS定位器和摄像头安装位置等。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这个案件并将其移送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这起案件在2024年12月开始策划并实施了一系列非法行动。从2025年4月开始使用GPS进行实时定位,直到2025年7月升级为偷拍手段记录日常生活。总共获取了117条行踪轨迹信息以及21个视频和17张照片。法院将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判。检察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 尽管苏某是公职人员却选择通过非正当手段解决问题。肖某被无端怀疑与丁某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其受到跟踪和偷拍侵害。 使用GPS定位器和隐蔽摄像头实施的跟踪偷拍行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危害性。 社会影响恶劣是因为使用了高科技手段来侵害他人隐私权利。 每个公民都应该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任何非法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手握权力的公职人员必须时刻牢记法律底线和职业操守,不能因个人情绪而越界。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维护清朗和谐的社会环境与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才能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