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去年9月,闽侯县人民法院那边审理了一桩儿童演艺经纪定金纠纷。这事儿起因是罗女士和刘女士,刘女士在微信上跟罗女士聊,说能帮罗女士的培训班接电影拍摄的活,总共要3万块钱。双方说好先给1万块钱定金,等进了剧组再付剩下的2万,一直服务到拍片子结束。 罗女士挺信任刘女士的,毕竟之前有过成功的合作先例。所以她就把1万块钱给转过去了。刘女士当时也承诺会把罗女士拉进剧组沟通群,方便后面办事。 可这钱付了之后就没下文了。刘女士既没安排小孩去拍戏,也没履行建群沟通的诺言。最后罗女士实在等不下去了,就去法院告刘女士。她要求适用定金罚则,让刘女士赔双倍的钱,也就是2万。 法院审理的时候先定了一下这个口头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法官说民法典规定过,不管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合同就成立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了服务内容和费用这些关键点,所以这合同是有效的。 问题就出在对定金的认定上。法院在判的时候特地讲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法律规定定金得是合同总价的20%以内。超过的部分不算定金,只能当预付款。 这笔交易总金额是3万,按20%算最多只能有6000元的定金效力。罗女士一开始给了1万,里面有6000元属于定金,另外4000元算预付款。 因为刘女士根本没履行合同义务,违约了。按照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就要双倍返还。所以刘女士得把那6000元的定金退回来1.2万。那4000元的预付款既然合同没履行,刘女士也得退回去。 最后闽侯法院判刘女士一共退1.2万加上4000元,也就是1万6千元。这判决不光是解决了罗女士的麻烦,还提醒大家做交易时得注意点。特别是涉及儿童的服务领域,大家最好签个书面合同把钱的性质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