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网信办出台新规 全面规范直播电商营销行为

近年来,直播电商凭借场景化展示、即时互动和强带货能力,成为消费增长与品牌营销的重要渠道。

但随着规模快速扩张,虚假夸大宣传、以次充好、售后推诿、数据造假等问题在部分领域时有发生,一些直播间以“低价秒杀”“功效承诺”等话术诱导消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如何在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之间把握尺度,成为行业治理的现实课题。

问题方面,直播电商链条长、主体多、传播快,违法违规行为呈现隐蔽化、碎片化特点。

一些机构以“代运营”“选品撮合”名义参与交易关键环节,但责任边界不清;部分平台对入驻主体资质核验不严,对直播内容和交易环节的风险识别不足;少数营销人员追求短期流量,出现虚假宣传、商业诋毁、销售违法商品或服务等行为。

这些现象不仅直接侵害消费者权益,也会挤压守法经营者空间,削弱行业信任基础。

原因分析上,一是行业门槛相对较低,新业态快速迭代,部分制度供给与治理能力一度滞后;二是直播间互动强、信息密度高,传统监管取证难度较大,违法线索易分散;三是多主体协作不足,平台、运营者、服务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处置闭环有待强化;四是“流量变现”驱动下,一些主体存在侥幸心理,忽视合规成本与长期品牌价值。

针对上述痛点,《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以“压实责任、划定红线、完善机制”为主线,明确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纳入系统监管框架,形成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治理链条。

在平台责任方面,办法结合直播电商场景,对身份信息核验登记、信息报送、营销人员培训、对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平台内违法处置、风险识别与处置、交易信息保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提出要求,强调平台应发挥“入口把关”和“生态治理”作用,推动形成可追溯、可核验、可处置的管理体系。

在直播间运营者与直播营销人员方面,办法进一步细化信息公示、核验实际经营者与营销人员身份、实时管理互动内容、事前合规审核、明码标价等义务,同时明确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商业诋毁、不得销售或提供违法商品或服务等行为底线。

通过将关键环节义务前置,促使“谁经营、谁负责”“谁带货、谁担责”落到实处,减少以“口播”“话术”逃避责任的空间。

在服务机构责任方面,办法要求相关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招募、培训、使用与管理,并在商业合作和选品环节履行必要核验义务。

此举有助于补齐以往“机构在场但责任缺位”的漏洞,倒逼行业从粗放扩张转向专业化、规范化运营,推动从源头降低“劣币驱逐良币”的风险。

在监管机制方面,办法强调市场监管与网信部门加强协作,建立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并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原则,便于案件查办。

同时提出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细化对有关负责人开展行政约谈的情形,增强监管的精准性与震慑力。

总体看,办法既注重规则可执行性,也注重跨部门联动,体现了“依法监管、协同治理、信用约束”的治理思路。

影响层面,新规有望从三个方面释放积极效应:其一,通过压实平台与链条各方义务,提高准入审核、内容管理、交易留痕与售后保障能力,提升消费者获得感与安全感;其二,通过明确红线和惩戒路径,稳定公平竞争预期,保护守法经营者与品牌方的合法权益;其三,通过推动信息共享与执法协同,提升对跨平台、跨区域违法行为的发现效率与处置效率,促进监管从“事后处置”向“风险预警与源头治理”转变。

对策建议上,平台应进一步完善实名核验、商品资质审核、直播内容风险模型与违规处置规则,强化对重点类目、重点人群、重点场景的分级管理;直播间运营者与营销人员应建立合规清单与话术审核机制,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功效宣传边界、售后承诺兑现等要求;服务机构应把培训、选品、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纳入制度化轨道,形成可审计的流程记录;监管部门可结合典型案例加强普法宣传与警示教育,推动形成“依法合规、透明可信”的行业文化。

前景判断上,直播电商正从“增量扩张”迈向“存量优化”,规则完善与治理升级将成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变量。

随着责任体系更清晰、协同机制更顺畅、信用约束更有力,行业竞争将更多回归到产品质量、供应链能力、服务体验与品牌信誉的长期比拼。

可以预期,合规经营将成为直播电商的核心门槛,消费者信任的重建将为优质供给和创新模式打开更大空间。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直播电商监管进入新阶段。

通过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既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为行业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数字经济时代,只有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直播电商才能真正成为促进消费升级、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