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毒品的案子判死刑时必须把成品、半成品、粗制品和制毒原料这几个概念分得清清楚楚

话说在2024年10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把汤建彬律师请去了国家法官学院,给全国的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们上了一课。汤律师拿出自己办过的近百起死刑复核案子的经验,结合《昆明会议纪要》的重点内容,从律师辩护的角度给大伙儿细细讲了讲。司法部那边也把这次课录了像,弄成光盘发给各地律师学习参考。为了让更多人都能把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办好,汤建彬老师就把讲课内容整理成了15篇文章,这是其中的第8篇。 咱们国家在控制死刑适用这块一直在往前推进制度完善和司法进步,针对制造毒品案子的判死刑标准,相关的规定和实践已经定下了很明确的规矩。 先来聊聊啥时候不该判死刑或者要慎着点儿判。 第一种情况是没把毒品成品造出来,光是查获了半成品。这里的“成品”,得是那种能直接在市场上卖、让别人滥用的终端东西。“半成品”就是还在加工里、已经有毒品成分了但还不能马上吸的东西。 按照制毒的标准,只要生产出有毒品成分的产物就算既遂了。但考虑到死刑得慎重,哪怕是既遂了,要是查到的全是半成品,那就不能判死刑。《林某某制造毒品案》就给这事儿做了个明确的支撑。半成品没法直接让人吸,买家也只有那些需要继续加工的人,不可能大范围滥用,所以这情况就排除了死刑。 第二种情况是原料和方法不行,根本就造不出毒品成品。 实践里有些案子是行为人本来想制毒,结果用的原料不对头或者方法有大毛病,最后啥都没弄出来。比如有个案子里有人想用一种叫胡椒醛的东西去做冰毒,后来一查才发现胡椒醛是做摇头丸的原料,现在都没人用它了,根本没法造出冰毒来。这种因为原料本身或者方法有问题导致造不出来的案子,不管是能犯未遂还是不能犯未遂,《昆明会议纪要》都有规定不能判死刑。 第三种情况是只抓到了制毒物品没法按比例估算毒品数量。 像这种没造出成品的案子,数量认定也有严格标准:不能按照原料和成品的常规转化比例去猜。因为制毒过程里有很多乱七八糟的不确定因素,用原料倒推数量不科学也不准确。所以只查到原料没查到成品的话,照样不能判死刑。 最后说一种情况是只做出了粗制品要慎着点儿判。 “粗制品”是大连会议纪要里提出来的词儿。这东西通常是外观看着像成品了但还没完全弄好、需要再加工去杂质才行的产物。 粗制品跟半成品不一样。半成品的重点是产物里有毒品成分就行;而粗制品更讲究形态和属性上像不像成品。 根据解读精神,即使做出了粗制品还是得小心适用死刑。因为它还得加工才能被滥用嘛,咱们得看清楚它跟真的成品在危害程度上的差别。 以上这些规则的核心就是:制造毒品的案子判死刑时必须把成品、半成品、粗制品和制毒原料这几个概念分得清清楚楚。 汤建彬老师是谁?他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的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委员。 他还在做着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的研究员,许昌学院食品与药学院的校外导师,石嘴山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专家顾问呢。 他不光在《食品药品案件办理手册》里编过东西,还是《刑事辩护教程》的核心作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