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司法实践的深化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7条进行了重要修订,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打破了长期以来对低龄未成年人的"绝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为极端恶性犯罪的追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高检2025年核准追诉24人的案例,充分说明这一制度设计已从理论转化为司法实践。
这些案件涉及的都是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严重暴力犯罪,其中包括故意杀人、特别残忍致人重伤等罪行。
通过依法追诉,既维护了法治的严肃性,也对类似犯罪起到了有力的威慑作用。
"零容忍"与"有区别"的统一 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是坚决的。
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共起诉7.3万人。
这一数字反映出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坚定立场,任何伤害儿童的犯罪行为都不会被放过。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则体现了更加科学理性的态度。
在起诉5.6万人的同时,对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认罪悔罪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采取附条件不起诉措施1.6万人。
这种做法既不放纵犯罪,也不简单粗暴地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而是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区别对待,体现了惩治、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原则。
犯罪形势的积极变化 2025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同比分别下降2.2%和9.8%,这是近五年来首次"双下降"。
这一数据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反映出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家庭、学校、社会的保护机制逐步完善;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下降也说明教育、感化、挽救措施的有效性,许多有不良行为倾向的未成年人通过及时干预得到了纠正。
这种"双下降"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检察机关的精准打击、有效预防,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都为这一积极变化做出了贡献。
法治建设的深层思考 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追诉制度,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在保护权利与维护秩序之间的平衡。
一方面,我们承认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给予他们更多的保护和教育机会;另一方面,我们也认识到,对于极端恶性犯罪,法律必须坚守底线,不能因为行为人年龄小就放弃追究。
这种平衡的把握,既是对法治精神的尊重,也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检察机关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把关作用。
通过最高检的核准权制度,确保了对低龄未成年人的追诉既不过度,也不缺位,体现了司法的理性和专业性。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
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织密保护网络,既是对每一个生命的负责,更是对社会未来的守望。
这需要司法机关以"如我在诉"的情怀精准施策,更需要家庭、学校、社区形成共治合力,让法治威严与司法温度共同照亮未成年人的成长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