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负责审,就把材料递到那谁所在的地方检察院

那谁负责审,就把材料递到那谁所在的地方检察院。具体说来,如果是觉得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有问题,就得看这判决书到底是哪个法院发的,就跑到那个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去告状。就算已经打过再审官司了,也得按这个规矩来,不能乱投医。只有上一级检察院觉得下面的案子有必要管,才会主动上手,当事人可不能直接越级找上面的检察院。 要是觉得审判程序里头有人违法乱纪,或者法院执行的时候出了岔子,这都得找当时负责审这个案子的法院所在区或者县的检察院。对了,如果不服上级法院的复议决定,也得看是哪个法院给的裁定,就往那个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提交材料。刑事方面也一样,不管是审查批捕、侦查还是终审判决的申诉,都要跟着同级走。 咱们再看最高检发的那个第243号指导案例。案情是这样的,孙某某被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立案侦查了。当时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批捕和侦查监督的工作。按照规矩,公安机关查案子的时候,同级检察院就得盯着。高新分局一立案,负责管它的自然就是文峰区检察院了。后来公安局搞了个“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特意找文峰区检察院商量,这就是同级对应的体现。 等到孙某某被刑事拘留后,他的案子审查批捕、侦查监督权都归文峰区检察院管。后来办案的同志发现这个家伙在别的省也犯了事儿,流窜到四川还有其他好几个地方作案了。这时候文峰区检察院没有大包大揽,而是把那些外地的线索证据转给了犯罪事实发生地的检察院去处理。这说明监督权得看地盘也得看级别,不能随便跨区跨级行使。 这个例子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案子的监督申请,都得由跟办案单位平级的检察院来管。要是当事人不按这个规矩办事,材料递上去肯定会被退回来。更要命的是,时间上也耽误不起,两年的监督期限很容易就空转过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