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涉彩礼纠纷案例:婚恋中“先买车再领证”购车款如何认定与返还

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日益多元,彩礼纠纷也出现了新的表现形态,案件事实和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梳理和指引,为各地法院把握裁判尺度提供参考。本次案例源于湖北孝昌的一起婚约纠纷。2020年10月,赵某与李某相识恋爱。按当地习俗,赵某在“上门提亲”时给付礼金6.6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其后,李某提出“先买车再领证”,赵某据此支付购车款15万元。然而,婚礼举办不足一月,双方因生活习惯和家庭事务处理等问题频繁产生矛盾,李某收拾行李返回娘家,双方也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围绕款项是否返还,双方分歧明显。赵某称,为促成婚姻共支出26万余元,包括15万元购车款、6.6万元提亲礼金、1.5万元“三金”款以及3.5万元拜茶礼,均以结婚为前提,属于彩礼范围,因婚姻未成应予返还。李某则认为,购车款属于赵某的赠与而非彩礼;同时其在恋爱期间曾怀孕并人工流产,身心受到影响,15万元应视为补偿,因此拒绝返还。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彩礼的关键在于给付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这是彩礼与一般赠与的根本区别。本案证据显示,赵某支付15万元购车款的直接原因,是为满足李某提出的“购车后才登记结婚”的要求,该款项与婚姻登记紧密关联,应认定具有彩礼性质。法院同时指出,双方虽订立婚约,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礼后不足一月,李某即回娘家生活,双方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在此基础上,法院支持赵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在返还金额的确定上,法院并未机械按“全额返还”处理,而是结合款项实际使用、共同消费情况及李某终止妊娠等具体因素,扣除有关费用后,判决李某返还18万余元。承办法官表示,彩礼返还金额的认定通常需要综合考量多项因素,包括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婚约解除的原因及双方过错、接收方现实处境等,以在依法保护给付方权益的同时,兼顾个案公平。本案深入明确: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的,可认定为彩礼性质,参照彩礼纠纷裁判规则处理。随着彩礼形式从现金、首饰等向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给付延伸,相关纠纷更易发生。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助于明确裁判标准、提升预期稳定性,也提示当事人在婚前大额给付时应增强法律意识,必要时通过明确约定和留存证据降低纠纷风险。

彩礼纠纷裁判规则的继续明确,反映了司法对传统习俗与现代法治之间边界的把握。在婚姻自由与财产权益之间建立清晰规则,既维护公序良俗,也有助于引导当事人回到婚姻的本质。随着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持续释放,类似纠纷的裁判尺度有望更加统一,为构建健康理性的婚恋关系提供司法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