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混凝土协会组织企业联合涨价被查处 江苏市场监管部门开出反垄断罚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因组织会员企业联合涨价,被依法处以罚款5万元。

这起案件再次警示行业协会应当如何正确发挥自身作用,同时反映出市场监管部门对垄断行为的持续关注。

事件发生于2019年5月。

当月5日,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与其会员单位协商,制订了《市区混凝土价格调整通知》。

该通知明确规定,自5月6日起,市区C30普通混凝土的售价在原销售价基础上每方上调35元,其他等级标号混凝土价格作相应调整。

协会随后将通知发至会员企业微信群,要求同意调价的会员企业于5月6日到协会对调价通知盖章确认。

经查,共有17家会员企业对调价通知予以签章确认。

这一举动在微信朋友圈和公众号上迅速传播,在行业内及下游市场中产生了较大影响。

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获取线索后,自2019年5月7日起依据《反垄断法》对涉案行业协会和混凝土企业开展调查。

经过多年的深入调查取证,于2025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辞,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的违法性质明确。

涉案的17家混凝土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均包括混凝土销售,且均在宿迁市经营,相互之间在区域市场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

这些企业通过行业协会达成价格调整协议,客观上限制了混凝土区域市场的竞争,属于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禁止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作为行业协会,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的职责应当是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公平竞争、守法经营。

然而,该协会组织会员企业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这起案件反映出当前市场监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部分行业协会对自身职能定位认识不足,将协会作为企业之间协调价格、限制竞争的工具,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悖。

行业协会应当成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力量,而非沦为垄断行为的组织者。

同时,该案也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反垄断执法的坚定态度。

尽管案件从2019年开始调查,但监管部门并未因时间推移而放松执法力度,这充分说明反垄断执法的严肃性和长期性。

对于涉嫌垄断的行为,无论何时发现,都将依法予以查处。

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基础。

此案提示行业协会必须守住法治底线,把“协调”用在提升标准、优化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上,而不是把“协商”异化为统一定价。

唯有坚持公平竞争、强化合规经营,才能在稳定预期的同时,维护产业链上下游的长期利益与市场环境的持续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