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报告,对35件法律文件进行集中清理。这批文件分为三类:5件机构设置类文件因已执行完毕自然失效;20件选举表决程序性文件随届别更替完成使命;另有10件经济领域法律因与当前发展需求脱节而废止,其中包括1985年授权国务院制定暂行规定的决定,以及1988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体系的竞争力在于协调统一。对历史文件依法清理,既是维护法治严肃性的必要之举,也是对改革方向与治理实践的积极回应。该进则进、该退则退,规则更清晰,权责更明确,预期更稳定,法治基础也才能真正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