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满意度表"作续约凭证引质疑 律师指其缺乏法律效力

问题—— 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潭春天小区业主通过媒体反映,小区物业合同原本应于2025年到期,但在向有关渠道咨询后得知,物业公司曾在合同到期前向业主发放名为《龙潭春天物业工作征询表》的文件,称用于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并在表格中设置“是否继续聘用”该物业公司的选项。

当前,小区业委会已与物业公司续签合同。

部分业主认为,续签依据与程序存在瑕疵,担忧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被“简化”甚至“替代”,希望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并推动依法规范。

原因—— 业内人士指出,矛盾焦点并非“是否可以征询满意度”,而在于“能否用征询替代表决、用勾选替代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选聘、解聘和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由业主大会(业主)依法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落实决议。

贵州省律师协会相关人士黄雪刚表示,在本案中,征询表由物业公司制作。

物业公司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相对方和利益相关方,不具备组织业主对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的法律主体资格。

物业公司可以开展满意度调查,但无权组织业主就“是否继续聘用该公司”进行表决并据此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

同时,征询表采取勾选方式收集意见,难以完整体现业主真实意思表示,亦缺少必要的身份核验、表决规则、计票监督、结果公示等关键环节,真实性与合法性难以得到保证。

尤其在物业服务续聘这一涉及业主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上,程序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决议效力与后续纠纷风险。

影响—— 一是可能削弱业主自治的法定程序。

若将满意度调查材料直接作为续聘凭证,容易造成“以调查代替表决”的误导,影响业主对公共事务参与度与规则认同,进而损害业主大会制度的严肃性。

二是加大合同效力与收费争议风险。

续签依据不充分,后续可能出现业主对合同效力、服务标准、物业费调整等问题的集中质疑,甚至引发诉讼或行政投诉,增加业委会、物业企业及相关部门的治理成本。

三是激化小区治理矛盾。

物业服务本质上是长期、持续的契约关系,程序不透明容易加剧信息不对称,导致业主之间、业主与业委会之间、业主与物业之间互不信任,影响社区稳定与服务质量提升。

对策—— 受访律师建议,续聘物业服务人应回到法定轨道:一方面,严格落实业主共同决定的表决机制。

依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形成有效决定。

相关程序应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设置、表决方式、身份核验、唱票计票监票、公示归档等环节,确保“程序可追溯、结果可核验”。

另一方面,明确“征询”与“表决”的边界。

满意度调查可作为改进服务、完善考核的重要参考,但不应被包装为决定业主共同事项的“投票”。

如确需征询意见,建议由业委会或筹备组在街道(社区)指导下组织,采用规范文本并同步开展公示说明,避免引发程序争议。

此外,应强化过渡期与合同衔接的法治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明确,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未依法作出续聘或另聘决定而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随时解除但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百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新物业接管或业主决定自行管理接管前,原物业服务人应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请求支付相应期间物业费。

上述规定既维护服务连续性,也提示业主与物业应通过依法决策实现平稳过渡,避免“服务中断”与“费用纠纷”叠加。

前景—— 随着各地物业管理条例与基层治理机制不断完善,物业选聘续聘的程序化、透明化将成为趋势。

现实中,一些小区在业主参与不足、组织能力薄弱、信息发布不畅等情况下,容易出现以简化流程替代法定程序的做法。

解决之道在于提升业主大会运行质量:推动议事规则制度化、表决平台规范化、信息公示常态化,同时加强街道、社区对业委会履职的指导与监督,形成“业主自治为主、基层协同支撑、法治规则兜底”的治理格局。

对物业企业而言,真正可持续的续聘基础应来自服务质量与信用口碑,而非以程序争议换取短期续约。

这场看似普通的物业续约争议,实则是基层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典型案例。

当业主权利意识与企业管理惯性产生碰撞,既考验着法治精神的落地成效,也丈量着社会治理的精细程度。

在"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的当下,唯有筑牢程序正义的基石,才能构建真正可持续的社区治理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