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工程师在办公室做了几件小事被开除

讲个事儿,最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沈璐,给了职场上一个明确的说法。2024年3月那会儿,一个叫陈某的人,因为在办公室里做了几件小事,被公司给开除了。 陈某本来是一家外包公司的高级工程师,项目做完了,公司就把他安排到另一个地方统一培训。那时候,公司给办公区域装了监控,一直盯着员工干活。后来公司看监控记录发现,陈某工作时间睡觉、随便离开岗位、还吃外卖。公司一看不高兴了,就给陈某发了好几份警告信,最后直接说他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把他给开除了。 陈某觉得冤枉,他觉得这些行为算不上什么大错。他先去劳动仲裁没成功,又把案子打到了法院。宝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沈璐审理了这个案子。法官说,虽然公司有权制定规矩管理员工,但不能乱来。特别是要开除员工这种大事,必须得有真凭实据和正当程序。 法官仔细看了监控录像还有其他证据后发现: 第一,陈某在工位上休息确实存在这种情况,但当时有很多员工都在干这个,公司以前也没管过,这次专门针对陈某,太不公平了。 第二,所谓的“擅离岗位”,其实就是去喝点水或者上厕所、接电话。因为当时是培训期没什么具体任务,这些短暂的离开是很正常的。 第三,“工作时间吃外卖”是因为配送晚了才造成的。陈某在工位上吃完就好了。 更重要的是,法官觉得公司处罚的逻辑有问题。公司把这几次小动作分开来看、累计起来算分,然后马上升级处罚等级。特别是陈某在项目间隙、主要是在学习培训的时候,公司这么搞属于“秋后算账”,是故意制造开除他的条件。 法官说对于这种小错误,公司应该先提醒或者批评教育一下,而不是直接累积起来当最严重的理由去解除合同。这种做法不符合劳动法构建和谐关系的本意。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的行为没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公司开除他是违法的,要赔给陈某113,000多元赔偿金。 这个判决告诉我们:技术进步能帮我们管好员工,但是监控不能用来严苛监视、不当惩戒员工。管理要有温度也有规矩。认定“严重违纪”必须要考虑行为性质、过错程度、实际后果还有公司损失这些因素。 这个判决也提醒用人单位要建立合理、人性化的管理制度。既要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也要维护劳动者权益。这样才能形成规范、公正、互利的劳动关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