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借摄影之名行侵权牟利之实,未成年人影像被“二次利用”; 据公开信息,被告陈某系某摄影公司法人,其与家长通过网络约定“互免约拍”,以“拍摄不收费、照片可用于宣传展示”为交换,取得女童照片、视频等素材。此后,陈某突破双方约定范围,未获监护人许可即在网络社交群发布女童影像,并以带有明显性暗示和低俗指向的文字标签吸引买家,形成隐蔽交易并获利一万余元。该行为不仅使个体未成年人遭受人格权益侵害,也将未成年人置于被凝视、被商品化的风险之中,具有明显的公共危害性。 原因——低门槛传播叠加逐利冲动,合同边界与平台监管存在漏洞。 一是网络传播链条短、扩散快,影像一旦进入社交群等半封闭空间,极易被复制、转发、再加工,监护人难以及时发现和取证。二是部分从业者法律意识淡薄,将“展示宣传”与“对外交易”混为一谈,甚至故意借擦边内容提升流量,以牟利为目的突破公序良俗底线。三是“互免约拍”等新型合作模式中,授权范围、使用期限、存储管理等关键条款常被弱化,导致权利边界模糊。四是个别平台与群组管理对涉未成年人内容的识别、拦截、追责机制不健全,给违法违规交易留下空间。 影响——侵害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扰乱网络生态并触及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认定,陈某以违背公序良俗方式使用、出售女童照片视频,侵害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的危害不止于经济获利:其一,未成年人影像被低俗化标签化,可能造成长期心理阴影与社会评价伤害;其二,非法交易一旦形成链条,将引发更大范围的复制传播与潜在侵害;其三,公众对儿童摄影、亲子社交等正常活动的信任被削弱,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其四,网络空间清朗程度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直接涉及的,容忍此类行为将助长“流量至上”“逐利无底线”的不良风气。 对策——以民事公益诉讼强化震慑,推动源头治理与协同共治。 针对本案,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其侵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人格权并损害公共利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永久删除存储于手机、电脑、移动硬盘等介质内的侵权照片、视频;在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相应损失,款项用于未成年人保护公益事业。该判决表达出明确信号:对借网络传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既要追究个体侵权责任,也要通过公益诉讼等制度工具回应公共利益关切,形成可复制的治理样本。 更重要的是,治理需从“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延伸:家庭层面,监护人应对拍摄授权保持审慎,明确用途、范围、期限与撤回机制,尽量避免公开可识别的未成年人信息;学校与社会机构可加强网络素养与自我保护教育,提升识别风险和取证维权能力;行业层面,儿童摄影机构应建立素材分级管理、授权留痕、员工合规培训和违规追责制度,杜绝“私自留存、外流变现”;平台层面,应完善涉未成年人内容的审核识别、群组治理、交易拦截与线索移交机制,压缩违法交易空间;司法与行政部门则需强化联动,提升打击效率,持续斩断利益链条。 前景——以“零容忍”守住底线,推动形成更可持续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 据悉,该案为上海首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随着互联网深度嵌入日常生活,未成年人影像数据的保护已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问题,延伸为关乎人格尊严与公共安全的综合治理命题。可以预见,随着相关案件办理规则与平台合规要求深入细化,公益诉讼将更频繁地在涉未成年人网络侵权领域发挥制度效能,推动形成“惩治一案、规范一域”的治理效应。,只有在法律约束、行业自律、平台责任与家庭监护之间形成闭环,才能真正让未成年人在更安全、更清朗的网络环境中成长。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法律底线也是社会责任。对侵害行为必须严惩不贷,同时通过制度完善和社会共治堵塞漏洞。只有让侵权者付出代价,让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才能为未成年人创造清朗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