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的这个案子里,**监理公司起诉**高速公司要求支付监理费用,这事儿闹得挺大。双方其实在2013年5月签了合同,结果5月7日这一天,工程就因为和施工方闹别扭停了。**高速公司说工程没干成、停工了,就不该付监理费。但他们没拿出证据,证明按合同规定,在56天前给**监理公司发过书面通知,要求暂停服务或者解除合同。另外,**高速公司不仅没给增加工作量的钱做调整,还在**监理公司的监理费支付月报上签了字。他们的总经理陈春林、副总经理林理广和计划合同部主管罗高保都签字了,所以法院觉得他们说的不能成立。**高速公司又想按工程完成产值的比例来算钱,这也不行,因为合同里早就写清楚怎么算了。他们要是还想申请鉴定《监理服务费支付证书》和《施工阶段延期监理服务费用计算表》,那就是不讲诚信,法院当然不会答应。 再说别的事儿,**高速公司还觉得**监理公司没好好干活。但他们的证据不够,也没证明到底损失了多少。而且2013年5月7日他们就写了回函,说明开工时间他们早就知道,说**监理公司擅自发开工令那是冤枉的。还有保证金和保函的事不影响服务。至于说三天就把审核评估处理完了算失职?这也没依据。 最后看合同解除的问题。因为不是监理公司的原因解除合同,按规定**高速公司得把履约担保退给**监理公司。所以法院判他们退保留金也是对的。 再审申请人是湖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是广东**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15日审理了这个案子。审判长是李相波,还有宁晟和关晓海两位审判员。书记员是张婷婷。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高速公司的再审理由都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了他们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