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搞了个年会表演,却因为用了别人的歌被告了。合肥高新区法院最后认定,这种直播行为算是商业使用。现在公司搞活动花样多,尊重知识产权是底线。这个案子就是给大家提个醒。 事情是这样的,有个公司搞年会,花大价钱请了歌手现场唱了一首当时特火的歌,叫《某某情歌》。虽然没卖门票,但他们通过七家不同的网站同步直播了这次演出。数据显示,那几天有超过400万的人在网上看了这场演出。这首歌的版权归一位原创艺人所有,是某公司独家代理的。这家公司在网上巡查时发现了这个问题,核实后发现主办方和歌手都没拿到人家的许可,也没给钱。于是代理公司就把这两个被告告到了法院。他们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还有制止侵权花的3.5万元费用。 法院仔细研究了这个案子,焦点在于:公司在自己的年会上表演别人的歌,不直接收钱,算不算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表演权就是公开演出或用各种手段播送演出的权利。别人不能随便乱用。这里面有个“合理使用”的豁免条款,主要是指个人学习欣赏或者评论介绍什么的。但这次案子里,法院说了,主办方有责任确保演出合法,歌手也有义务核实有没有版权许可。这两都没做到,就是侵权了。 被告可能会说这是内部活动、非商业性的。法院说不行。虽然年会没卖票赚钱,但通过多个平台直播吸引了400万观众来看。这传播得太广了,本质上是帮公司做宣传、推广形象。所以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内部联欢”的范围,不是合理使用。 赔钱的数额是怎么算出来的?考虑了几个因素:未经许可的商业性表演传播、歌曲有一定知名度、是在企业年会上发生的但借助网络扩大了影响、还有过错程度。最后法院判被告一共赔4万元经济损失,合理开支没全给支持,但认定侵权的责任很清楚。 这个判决有啥意义?它告诉我们在这个数字化时代,不能简单拿“内部活动”“非营利”当挡箭牌逃避责任。只要是公开表演并借助网络直播广泛传播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是商业性的宣传,那就犯法了。 判决维护了原创音乐人的权益,也给市场主体提个醒:搞宣传活动得懂法、提前拿版权授权,别因为不懂法稀里糊涂赔钱。大家都要尊重创新、保护版权,这样才能营造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