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连发两项措施强化对日两用物项监管,20家军工关联实体被纳入管控

2月24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11号公告,宣布将20家日本实体纳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这是我国依法行使出口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履行国际防扩散义务的必要行动。

根据公告内容,被列入管控名单的实体涵盖造船、航空航天、防务系统等多个领域,包括三菱造船株式会社、川崎重工航空宇宙系统公司、富士通防卫与国家安全株式会社等知名企业,以及防卫大学、日本宇宙航空研究开发机构等研究机构。

这些实体因参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而被纳入管控范围。

公告明确了两项核心管制措施:一是禁止出口经营者向上述实体出口两用物项,同时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这些实体,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二是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从法律依据看,此次管制措施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

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起施行,为我国构建完善的出口管制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用用途又有军事用途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对其实施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

分析人士指出,实施出口管制是主权国家的正当权利,也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日本在军事领域动作频频,不断突破战后和平宪法限制,大幅增加防务预算,强化军事能力建设。

在此背景下,对相关实体实施出口管制,有助于防止敏感物项被用于军事目的,维护地区和平稳定。

从国际实践看,主要国家普遍建立了出口管制制度。

美国、欧盟等经济体长期对特定国家和实体实施出口管制,涉及范围广泛。

我国建立健全出口管制体系,既是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参与全球治理、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选择。

此次管制措施的实施,体现了我国出口管制工作的几个特点:一是坚持依法行政,所有措施均有明确法律依据;二是目标明确,针对参与军事活动的特定实体;三是程序规范,为特殊情况预留了申请审批渠道;四是执行坚决,要求相关活动立即停止。

值得注意的是,商务部同日还发布了2026年第12号公告,将另外20家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

关注名单与管控名单虽然管制力度不同,但都是出口管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我国对出口管制工作的精细化管理。

业内专家表示,出口管制不是贸易保护主义,而是基于国家安全和国际义务的必要措施。

我国一贯主张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分歧,但在涉及国家核心利益和安全关切时,必将采取坚决有力的应对措施。

此次管制措施的出台,向国际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中国有决心、有能力维护自身安全利益。

从长远看,完善的出口管制体系有助于规范对外贸易秩序,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通过建立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制度,既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又能为守法企业提供清晰的合规指引,推动出口管制工作走向制度化、透明化。

在全球技术竞争格局重构的当下,此次出口管制既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之举,也是负责任大国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

如何在保障核心技术安全与维护全球产业链稳定之间寻求平衡,将成为考验各国外交智慧的长远课题。

正如商务部发言人强调:"安全与发展并非零和博弈,建立基于规则的国际技术贸易秩序才是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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