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监管新规明确禁止“名股实债”,专家解读合规投资边界

问题:国企对外投资中“股”与“债”边界不清带来合规难题 近年来,围绕企业投融资结构创新的交易安排不断增多,其中“名股实债”作为一种常见的市场表述,往往以增资扩股、受让股权等股权形式进入,但通过固定收益、差额补足、回购或第三方收购等条款锁定收益与退出路径,使交易实质更接近“还本付息”的债权关系。由于该称谓并非内涵明确的法定概念,实践中一旦发生纠纷,投资属性、合同效力、责任承担以及国资合规边界,均可能成为争议焦点。对国有企业而言,这类安排还叠加国有资产安全、投资授权边界与资金出借合规等多重要求,风险更为敏感。 原因:交易结构“外股内债”与监管要求并行,考验穿透识别能力 从司法裁判与监管导向看,名股实债的识别核心于“看目的、看权利、看风险”。有关司法会议纪要指出,此类交易并无固定模式,应结合当事人真实投资意图、权利义务配置以及是否参与经营管理等因素综合判断:若投资人旨在取得目标公司股权并行使相应管理权利,通常应按股权投资认定;反之,如主要目的在于获取固定收益、强调保本安排且不参与经营管理,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债权投融资关系。 在金融监管与行业自律规则中,对识别特征亦有较为清晰的描述路径:投资回报不与被投企业经营业绩挂钩,不按盈利或亏损分配,而以承诺保本保收益、定期支付固定收益为主要内容,并约定在特定条件下赎回股权或偿还本息,常见实现方式包括回购安排、第三方收购、对赌条款、定期分红等。这类条款组合一旦形成“收益锁定—风险转移—退出刚性”的闭环,便容易使“股权外衣”被穿透为“债权实质”。 影响:定性差异将牵动国资安全、交易有效性与责任链条 对国有企业而言,名股实债可能带来三上后果:一是合规风险外溢。国资监管部门印发的《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国有企业不得以股权代持或“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该导向体现出对变相对外出借资金、规避内部投资决策程序以及潜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高度警惕。结合适用范围的有关公开解读,监管约束覆盖国有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企业及其子企业,意味着不少交易即便不以“参股”呈现,也需在国资安全与资金合规框架下从严把关。 二是合同效力与争议解决不确定性上升。依据民法典关于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等条款,若法院认定当事人“以股权交易之名行资金借贷之实”,表面股权交易可能因构成虚假表意而被否定效力;隐藏的债权关系是否有效,还需深入审查是否触及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由此可能出现“外层协议无效、内层关系待定”的复杂局面,进而影响担保安排、回购承诺与责任追索。 三是对国企投融资边界形成反向约束。一旦交易被穿透为借贷融资,可能触及企业内部授权、资金管理、对外担保与关联交易等制度红线,影响项目审计评价与责任追究,并对后续资产评估、股权处置、利润分配等形成连带影响。 对策:以穿透监管思维完善制度与合同治理,避免“以股代贷” 业内人士建议,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应从源头建立“识别—决策—执行—退出”全链条风控机制。 一是强化交易实质审查。围绕收益机制、风险承担、经营参与、退出安排四项关键指标进行穿透判断,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固定收益承诺、保本安排、回购或差额补足导致风险单向转移等情形,避免将投资异化为变相融资。 二是严格履行国资投资决策与评估程序。对涉及控制权变动、重大资金投入及附条件退出的项目,依法依规做好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与集体决策,确保投资目的与结构安排可解释、可审计、可追责。 三是优化合同条款设计。股权投资应突出股权属性与风险共担原则,合理设置分红与退出机制,避免以“固定回报+刚性回购”构成事实上的债权承诺;如确需采用债权工具,应在授权范围内选择合规融资方式,做到工具与目的匹配。 四是完善事后监督与预警。对已投项目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关注被投企业经营变化、担保增信事项及或有义务暴露,及时调整风险敞口,防止风险跨周期累积。 前景:监管趋严与市场规范将推动“股债分明”回归投资本源 从趋势看,国资监管对参股合作的规则化约束正在强化,司法裁判对交易实质的穿透审查亦更趋成熟。因此,国企对外投资将更加注重投资属性的清晰化与责任边界的可控化。“以股权之名行借贷之实”的空间将被进一步压缩,而以真实股权投资促进产业协同、以合规融资服务主责主业发展导向将更为明确。未来,围绕回购承诺、对赌条款、差额补足等高敏条款的合规审查标准有望进一步细化,推动市场交易结构从“隐性刚兑”走向“风险共担”的规范轨道。

"名股实债"的本质,是用形式合规掩盖实质违规,是对监管规则的变相规避。厘清认定标准、强化法律约束,既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国有企业投资行为走向规范透明的必然要求。在监管趋严、司法认定日趋审慎的背景下,国有企业只有将合规意识真正融入投资决策的每一个环节,才能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同时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