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郑建华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郑建华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经审理查明,郑建华在担任上海电气集团主要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了系统性、长期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从2003年至2021年,郑建华为他人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亿余元。2007年至2008年间,郑建华伙同他人侵吞单位公款215万元。最为严重的是,郑建华在2018年上半年挪用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至案发时尚有7亿余元未归还。此外,郑建华在2015年至2021年期间,为营造个人政绩与谋取私利,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郑建华案件反映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犯罪的严重性。作为大型国企的主要负责人,郑建华本应恪尽职守、廉洁从业,却长期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将国有资产作为个人谋利的工具。其中,挪用公款7亿余元未归还的行为尤为恶劣,不仅直接损害了国家财产安全,也严重破坏了国企的正常经营秩序。 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各项因素。郑建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其部分受贿系未遂,受贿赃款、赃物已基本追缴到案,以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从轻情节,法院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这个判决既说明了对职务犯罪的严厉打击,也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郑建华案件的查处和判决,是国企反腐工作的重要成果。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一大批贪腐分子被绳之以法。这充分表明,无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案件也提示国有企业要继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郑建华案的依法审判——既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战果——也是深化国企改革的警示教材。这起案件再次证明,只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惩治腐败与制度建设同向发力,既要保持高压态势形成震慑,更要通过深化改革切断利益输送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