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作出终审判决,罕见地在判决中对原告公司的诉讼行为作出公开批评,强调权利人行使专利权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判决显示出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的明确态度,对规范专利权行使和诉讼秩序具有警示意义。案件源于一场围绕机器狗产品的专利侵权纠纷。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受让一项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专利涉及四肢关节驱动、头颈部多传感器集成、无线控制及可变色仿生毛皮等技术特征。仅5天后,该公司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指控宇树科技制造销售的“Gox”机器狗产品侵犯其专利权。 从诉讼请求看,露某美公司的主张存在明显不一致:一上称宇树科技产品销售额超过7800万元、侵权获利数千万元,要求按侵权获利的3至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计算金额可达7000万元以上;另一方面却仅索赔500元,并提出“以法院审计结果为准”。这种反差显著的索赔方式,也成为本案审理关注的焦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宇树科技涉案产品缺少涉案专利中的“液位传感器”“气体传感器”和“可变色的仿生毛皮”三项关键技术特征,认定被诉产品不构成侵权,于2025年9月驳回露某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露某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容忽视的是,在二审询问结束仅一天后,该公司又将此前临时提高至8000万元的赔偿请求迅速降回最初的500元,索赔金额前后大幅摇摆。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涉及的行为作出分析指出,露某美公司的诉讼行为显示出明显失信特征:其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和日用百货,与智能机器人产业并无关联,却在受让专利后迅速提起诉讼;其索赔金额在“象征性索赔”和“虚高索赔”之间剧烈切换,客观上起到规避高额诉讼费、同时以虚高索赔对被告施压的效果。法院据此认定其行为“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强调,任何人行使权利和参加诉讼均应遵循诚信原则。该表述既是对本案的评价,也表明了对专利权行使边界和诉讼规则的明确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由露某美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深入表明,人民法院将依法维护知识产权诉讼秩序,对失信诉讼行为予以约束。 本案也折射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现实问题:个别主体将专利权异化为牟利工具,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这类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占用司法资源,也削弱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批评与裁判,对于引导权利人依法诚信维权、维护良性诉讼生态具有示范作用。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重要动力,但不能被用作投机牟利的手段。最高法在此案中的明确态度传递出清晰信号:任何试图利用诉讼和权利行使规则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依法规制。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进程中,既要用法律保护创新,也要用司法手段防止滥用,两者相辅相成。此判例将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产生持续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