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网络商业活动日益频繁,但部分商家法律意识淡薄,随意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推广的现象屡见不鲜。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网络空间未成年人肖像权保护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据了解,2017年出生的小江在母亲陈女士监护下从事童模工作,其专业拍摄的照片曾发布在多个社交平台。
然而,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未获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小江的19张肖像照片用于其天猫店铺四款童装商品的宣传页面,涉及"女童春秋款""儿童加绒运动裤"等多个商品类别,直接利用小江形象进行商业推广获利。
发现侵权行为后,陈女士作为小江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未成年人协同保护机制,主动介入此案并决定支持起诉,形成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合力。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虽然法律规定了个人学习、新闻报道、履行职责等合理使用情形,但商业推广显然不在其列。
被告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小江肖像进行商品宣传,已构成对其肖像权的明确侵害。
针对被告"图片来源于网络,误以为可免费使用"的辩解,法院明确指出,此类理由并无法律依据。
承办法官林哲一表示,"不知情"和"素材来自网络"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商家必须树立严格的版权与人格权保护意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店铺中所有含有小江照片的宣传内容,就侵权行为向小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15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未提起上诉。
此案的审理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一方面,它明确了网络商业环境中使用他人肖像特别是未成年人肖像的法律红线,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标准。
另一方面,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做法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有效弥补了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类似侵权行为可能还会出现。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业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侵权行为的发现和处置机制。
同时,平台方也应承担起相应责任,完善内容审核机制,防止侵权内容的传播。
未成年人不是“流量资源”,其肖像更不是可随意搬运的营销素材。
对商家而言,尊重肖像权是底线,也是品牌信誉的起点;对平台与社会而言,完善协同保护机制、降低维权成本,才能让法治的红线真正转化为日常经营的边界。
让每一张成长照片只承载温暖记忆,而不被商业算计利用,是对未成年人最基本、也最应当落实的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