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1 分钟8次恶意别停奔驰”

“路虎1分钟8次恶意别停奔驰”视频最近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警方直接把这个案子立成了刑事案件来查。这说明那个开车的行为已经不只是普通的交通违规了,而是干了违法犯罪的事。我们来仔细说说,这种开车行为是怎么构成犯罪的。 第一个要聊的是罪名,可能涉及到危险驾驶罪或者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要是在马路上跟人家飙车,情节恶劣的话就构成危险驾驶罪了。那个开路虎的人明显是故意找茬,连续8次把人家奔驰别停,这严重影响了别人正常开车,对大家的安全也造成了很大威胁,“1分钟8次”这事儿绝对算得上情节恶劣,符合这个罪名的标准。 再说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讲了,如果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就是寻衅滋事罪。在大马路这样的公共场所,连续8次别人家车造成恐慌、扰乱秩序,“1分钟8次别停”也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现实中这两种罪名有时候会混在一起发生,最后怎么判得看哪一个更重。危险驾驶罪最高判拘役还得交钱;寻衅滋事罪最高能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综合来看这个案子大概率是要定寻衅滋事罪。 那么为什么警察不把它当成普通的交通违法处理呢?原因有好几个:一是主观恶意很明显,他不是不小心或者失误,而是故意想发泄怒气、挑衅别人;二是危险程度特别高,这样频繁地别车特别容易引发撞车或者失控;三是社会危害很大,公然不遵守交通规则会给别人带来坏影响,所以这种行为就达到了刑事处罚的标准。 这个案子也给我们提了个醒:马路上可不是撒气的地方,恶意别车和飙车这些事可千万不能随便做,这很容易就触犯法律变成犯罪行为;开车的人要是脾气上来了要发火很可能就得吃官司;要是碰上这种恶意别车的情况,先确保自己安全再用行车记录仪拍下证据及时报警才行;执法部门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绝对是零容忍的态度。 这次立刑事案很清楚地告诉大家:在马路上瞎折腾危害公共安全、挑战法律底线的人最后肯定会受到刑法的严惩。只有文明驾驶、敬畏法律才是对自己和对别人最基本的负责态度。(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哦,不作为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