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成立前,就把自己给卷进了债务纠纷

大家都知道,公司没成立之前,很多事情是没法预料的。比如,李某在2021年3月还没成立乙公司的时候,就把自己给卷进了债务纠纷。这个故事的起因是这样的:李某和甲公司签了一份购销合同,总价33万元,他是给未来的乙公司采购设备的。约定分期付款,结果甲公司把设备安装调试好以后,只收到了部分货款,剩下的4.5万元一直没给。而且,到了2024年5月,李某居然把乙公司的100%股权给了王某。两个人签的《股权转让协议》里写得清清楚楚:转让前的债务由王某来承担。甲公司生气了,直接把乙公司、李某和王某一起告上了法庭。甲公司说:“货你们收了,钱得还!”法院审理后给出了三个理由来认定这个事情:首先是合同真实有效,李某签的字还有甲公司发货了;第二是乙公司虽然没成立,但是设备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了;第三是李某当时作为唯一的股东和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的合同。至于王某嘛,他作为后续唯一的股东,没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所以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判决结果是:乙公司和李某一起支付4.5万元货款及利息;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个案件虽然解决了,但是留给后来人的警示还有很多啊。公司没成立之前发起人就得负起大责任呢。比如他们签合同或者搞侵权什么的都可能被法律放大镜审视呢。还有资本充实责任也是一样不能忽视啊。法条里也写得很清楚呢: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合同的话,相对人可以找他或者找成立后的公司都可以主张权利。还有公司未成立的话全体发起人都得承担连带责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