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谁都不能干涉别人的婚姻自由

罗某跟贾某是在相亲平台上认识的,两人后来发展成了恋爱关系。在这期间,贾某因为资金周转不灵,向罗某借了5万元,还亲笔写了张借条,确认了借钱的事儿。不过,这张借条里有个特别的约定:要是两人最后结婚,这5万块钱就不用还了,直接算成彩礼。 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分手了。罗某就拿着借条找贾某要钱,结果贾某拿那张借条说事,说自己愿意履行结婚的约定,反正这钱已经变成彩礼了,就不用还。因为商量不拢,罗某就把贾某告到了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赫山区人民法院接手这个案子后,仔细审了借条的法律效力和双方的权利义务。法院认为,这案子的关键在于那个“以婚抵债”的约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还有这个约定会不会影响到借款关系本身。 首先,法院指出,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建立的一种身份关系,得看感情和想一起过日子的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自由,谁都不能干涉别人的婚姻自由。借条里把结婚当回事儿来还债务,把人身关系变成了一种“对价”或“担保”,这跟婚姻的本质完全不一样。这种做法其实是在干涉婚姻自主权。 接着法院还引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说这个约定违反了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就是大家公认的道德准则和秩序。把结婚和借钱直接绑在一起,跟大家心里头觉得婚姻该以感情为基础的观念相违背,容易让一些人拿钱来绑架感情、扭曲婚姻的本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所以那个“以婚抵债”的条款因为违法、也违背公序良俗,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也没什么约束力。 不过虽然这个条款无效了,但这并不代表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就不算数。那张借条上写得很清楚谁借钱谁还钱、借了多少多少钱,这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加上罗某也拿出了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这是一起合法的民间借贷。 所以赫山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贾某某向原告罗某偿还5万元借款本金。判决书下来后,双方都没再上诉,判决生效了。 承办这个案子的法官在结案时也说了,法律是保护合法借贷关系的。虽然在恋爱或者同居的时候,大家也会发生经济往来,但是千万别把情感和金钱搅和在一起当回事儿。这类约定不但不会得到法律保护,还可能给以后的关系埋下隐患。 法官还提醒大家说,在亲密关系里处理钱的事儿要理性点、尊重对方点,把感情跟经济的界限划清楚。光靠感情维系不够稳固的关系,只有明确合法的权利义务安排才是对彼此更深的尊重和保障。法治社会里,不管做什么民事活动都得在法律框架和公序良俗里头走。 这个案子不光把这桩纠纷给妥善解决了,还通过司法裁判给大家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法律坚决维护婚姻自由和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观。任何人要是想用钱来绑架婚姻、拿债务换身份关系都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