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劳动部给内部承包关系划了一条线,强调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内部承包曾经是浙江等地施工企业的一个亮点,企业把工程交给自家员工,资金、技术、设备和人力都到位,让项目经理带着团队搏市场,同时把风险锁在法人体系内。不过,当内部承包被滥用时,所谓的承包其实是转包或挂靠,这就会引发纠纷。由于《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内部承包定义不明确,法院只能靠特征和证据链来判断真伪。四川、河北、北京等地的法院都发布了规定,把“人、财、物、管理”四要素写进判断标准。只要其中一条不满足,法院就可能认定其不是内部承包。 转包就是把工程整体或部分转给别人,自己不负责管理;违法分包是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交给没资质的人或单位;挂靠就是没有资质的人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揽活。相比之下,内部承包的核心是“人、财、物”仍归企业所有。 江苏高院指出内部承包受《合同法》调整,但是涉及到工资、社保等权益时也要遵守《劳动法》。劳动部当年的复函也说过,不能用内部承包代替劳动合同。 内部承包人如果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协议,法院通常会认定他是履行职务或表见代理。想要“躲债”?那就得把合同章和授权委托书锁起来。 最高院审理了腾达公司与姚汉昭的案子,发现腾达公司没提供劳动合同和支持资源,姚汉昭自行筹措全部资源,腾达公司只收管理费。所以这个案子里没有内部承包的实质。 登达河北分公司把工程交给没有资质的王洪,王洪自筹资金、人员和盈亏。法院认定这个案子是无效挂靠。 汇城公司的追偿权案例提醒企业,如果被认定为违法分包或转包,管理费可能会被收缴。所以企业要提前固定管理内容和比例。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授权法院收缴非法所得。实务中有三种做法:全额没收管理费条款无效;按过错下调比例;如果发包方提供了管理和资金支持且收取合理费用,则驳回返还请求。 企业要做真内部承包得下功夫:签劳动合同、缴社保、发工资、留考勤;派驻项目经理、财务监管、安全巡查记录;统一采购材料、审批分包商名单;固定管理费比例并写入补充协议加盖骑缝章。 内部承包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激活积极性,用得不好就成了转包或挂靠的替罪羊。牢记四要素、固化证据链、合理留痕、谨慎收费才能把风险降到最低。 登达公司与王洪的案子里王洪自筹资金自聘人员自负盈亏;汇城公司的追偿权案例提醒企业提前固定管理内容比例;最高法院再审腾达公司与姚汉昭的案子里腾达公司只收管理费不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