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典型案例明确恶意诉讼认定标准 为知识产权保护划清法律边界

问题——以诉讼手段施压、扰乱竞争秩序,必须依法规制。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权利人维权更便利,但也出现个别主体借诉讼“碰瓷”牟利,或以程序手段拖延、打击竞争对手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此次通过指导性案例,对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作出更清晰、可操作的说明,目的在于统一裁判尺度,划清正当维权与滥用诉权的界限。 原因——明知权利已不存在仍反复起诉,主客观要件同时成立。本案中,泉州日某仪器公司曾是“内置式数显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但该专利已于2006年3月因未缴年费被公告终止。此后,该公司仍以该专利为依据,多次对福建恒某科技公司提起侵权诉讼。第二次诉讼中,在对方提交专利终止证据后,日某仪器公司撤回起诉;其就专利终止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亦撤回。随后,该公司又第三次、第四次就同一时期的被诉行为起诉索赔,诉请金额高、内容重复,且仍以已终止专利作为权利基础。最高法认为,日某仪器公司自认2016年已知晓专利终止事实,之后再起诉在客观上明显缺乏权利基础;同时其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理应清楚起诉依据是否成立,仍持续提起诉讼,主观上具有追求或放任损害后果的状态,符合恶意诉讼的主客观构成。 影响——抬高企业合规与应诉成本,削弱创新预期与市场活力。法院查明,涉及的诉讼导致恒某科技公司为应诉支出律师费及合理开支,部分程序措施还造成财产保全损失,并使企业因涉诉影响信誉与经营安排,甚至错失投标机会。此类以诉讼为工具的“非正常竞争”,不仅占用司法资源,也会让守法经营者承担额外的不确定成本,进而影响研发投入节奏与市场竞争秩序。对科技型企业而言,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是创新的重要基础,司法及时识别并纠正恶意诉讼,有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与研发投入的连续性。 对策——标准明确与严格审慎并重,既支持依法维权也遏制滥用。最高法在案例中指出,认定恶意诉讼需把握两项关键:一是诉讼请求在客观上是否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根据;二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维护正当权益,抑或意在损害他人。两者需相互印证,并结合案件事实、当事人认知程度、诉讼行为的重复性与合理性、是否存在明显的程序性对抗等因素综合判断。同时,司法机关强调对恶意诉讼的认定应严格审慎,避免将合理权利主张误判为恶意,确保依法行使诉权的空间不被不当压缩。通过将“应保护的正当维权”与“应惩戒的滥用行为”纳入更可识别的裁判路径,可提升裁判一致性,也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的规则预期。 前景——以规则清晰提升治理效能,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稳定的法治保障。随着知识产权交易更频繁、技术竞争更激烈,恶意诉讼可能更隐蔽、更复杂。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尺度,有助于对“钓鱼维权”“诉讼牟利”等行为形成震慑,推动形成尊重规则、依法竞争的市场生态。对企业而言,应更重视权利稳定性与维权合规性,及时核查专利法律状态和证据链完整性,审慎评估诉讼策略,避免因权利瑕疵或不当目的引发反向赔偿风险。对行业治理而言,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规则供给,提升审判专业化与裁判透明度,将更增强保护的确定性与国际竞争力。

这份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它明确了恶意诉讼的法律边界,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清晰的规则指引。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创新支撑的背景下,防止制度被滥用同样关键。通过细化认定标准,既能支持真正的创新者依法维权,也能遏制借诉讼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从而促进更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