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重庆九龙坡一家餐馆发生了一件怪事,10个人聚餐,结果最后只剩下张先生一个人留在那儿。大家总共花了1262元,原本以为是AA制结账,可散场后张先生却赖账,说应该由组局的朋友付钱,他自己根本付不起。餐馆老板没办法,只好报警求助。警察联系上了组局者张某,他说没钱要去筹钱。后来民警给张某做了思想工作,让他签了承诺书,保证第二天18点前把钱结清。 可到了第二天,张某又变卦了,他说朋友们没把钱转给他分摊,“只自己付岂不是冤大头”。餐馆也联系不上其他9个人。这顿饭到底该谁来买单?餐馆能不能要求留守的张先生付全款?法律上该怎么认定大家的责任? 我们来听听《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红梅律师的解读。首先,餐馆有权要求留守的张先生支付全额餐费。这10个人一起吃饭,算是共同消费了。如果没有明确的AA约定,这1262元的账单该怎么分摊呢?按照民法典规定,大家对这笔钱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谁有明确表示要请客或特殊情况,那就按公平原则平均分摊,每人大约要出126.2元。 至于张先生之前签的承诺书算不算数?那得看是不是构成“债务加入”。如果他自己愿意承担责任并且签了字,那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张某后悔不想付了,那就是违约行为。餐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他履行付款义务。张先生付了之后还能找其他人追偿。 所以这次事件里最倒霉的还是餐馆老板。明明是大家一起来吃饭消费的结果却只能独自承担损失。 这个事情也给我们提个醒:下次聚餐如果是AA制的话最好提前讲清楚各自要出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