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推进,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往往具有“高投入、迭代快、轻资产、盈利周期长”等特征;传统以盈利或较大规模为核心的上市门槛,难以覆盖处于高速成长期或商业化早期的优质创新企业。一些企业虽具备技术壁垒和成长潜力,但受收入规模、盈利水平或估值不确定性等因素影响,直接融资渠道偏窄、融资成本较高,进而制约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 原因:一方面,创新型企业的价值更多来自研发能力、技术路线和未来市场空间,短期财务指标难以完整反映其竞争优势;另一方面,注册制改革持续深化后,市场对信息披露质量、定价约束和交易制度供给提出更高要求,需要更量化、更有针对性的指标组合,包容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同时,也增强可比性,形成更适配的制度工具箱。另外,中长期资金入市需求上升,如何通过机制设计促进理性定价、减少短期博弈,也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方向。 影响:本轮改革中,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被认为是重要的制度补充。该标准设置两条路径:其一以“预计市值+营业收入+收入复合增长率”为组合,面向成长速度快、处于扩张阶段的新兴产业企业;其二以“预计市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强度”为组合,面向创新特征更突出、收入起点相对较低的未来产业企业。两条路径均设置较高市值门槛,并以营业收入衡量商业化基础,同时将增长性或研发投入纳入框架,有助于把企业“增长是否足够快”“创新是否扎实”转化为可观察、可比较的指标。市场人士认为,标准体系更丰富后,创业板对不同类型创新主体的覆盖面将扩大,优质企业融资可得性有望提升,也将深入强化创业板服务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的定位。 在发行上市端,改革提出试点由地方政府推送拟上市企业信息、建立首次公开发行预先审阅机制,并明确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以及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创新企业在创业板上市。预先审阅有助于提升申报质量、降低审核沟通成本;地方推送意在加强信息联通与企业培育,但也对边界把握、信息核验和中介机构尽责提出更高要求。与此同时,新股发行定价机制优化进一步落地:网下配售引入分档限售安排,鼓励锁定期限更长、锁定比例更高的资金获得更多配售,以引导“长钱长投”、提升定价稳定性;对技术迭代快、估值难度大的企业,提高中小盘股战略配售比例,增强专业机构参与度,促进价值发现。 在持续监管端,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再融资安排并提高额度上限,同时探索支持吸收合并上市未满3年的新公司等安排,旨在提升再融资的便利性和可预期性,帮助企业在研发投入、产能扩张和并购整合中获得更匹配的资金支持。效率提升的同时,也要求上市公司加强规范运作与资金用途披露,防止融资偏离主业,确保资金真正用于业务发展和创新投入。 在交易机制端,改革提出推出做市商制度,将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并引入创业板对应的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等安排,意在通过更丰富的交易工具提升流动性与价格形成效率。对创新成长企业而言,更充足的流动性有助于降低交易摩擦、改善估值稳定性;对投资者而言,多元交易机制有助于提升风险对冲与资产配置效率,但也需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风险提示,防范概念炒作及高波动风险外溢。 对策:业内普遍认为,制度扩容与效率提升必须与严格的信息披露、穿透式监管和中介机构尽责相匹配。围绕第四套上市标准,应进一步明确收入真实性核验、研发投入核算口径及持续披露要求,提高关键技术、核心产品商业化路径、客户结构与竞争格局等信息的可验证性;对未盈利企业,应强化风险揭示和业绩波动说明,压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保荐机构的责任边界。交易制度创新上,应同步完善异常交易监测、做市商履职约束与流动性管理规则,提升市场运行稳健性。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试点也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明确程序与标准,避免行政力量对市场选择产生不当影响。 前景:随着第四套上市标准落地和配套规则完善,创业板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上将拥有更清晰的制度抓手。预计将有更多具备技术含量、成长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的企业获得更顺畅的资本市场通道,资本对创新的放大效应将进一步显现。同时,改革有望推动定价更趋理性、长期资金占比提升、流动性结构优化,促进科技、产业与金融的良性循环。制度效果最终仍取决于执行尺度、监管协同与市场主体合规水平,只有在鼓励创新与守住风险底线之间保持动态平衡,才能持续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发展动能。
资本市场的活力来自与市场变化相匹配的制度更新。创业板此次改革更贴近创新企业的融资需求,传递出支持实体经济与科技创新的明确信号。随着改革举措逐步落地,创业板有望吸引并培育更多具备全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提供更有力的资本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