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生态环境治理进入深水区,公众“知法用法”仍有短板。 从空气质量改善到水体治理攻坚,从固体废物规范处置到噪声、电磁辐射等新型环境影响管控,生态环境治理对象更综合、链条更长、责任更细。现实中,一些单位对“要不要办证、怎么减排、哪些行为禁止、预警来了怎么办”等关键问题把握不准,部分地区仍出现露天焚烧、超标排放、应急响应不及时等情况。面向社会推出法典学习栏目,以问答方式梳理制度要点,聚焦“不会做、做不对、做不到位”的痛点。 原因——生态环境概念更“大”,治理任务更“全”。 《生态环境法典》对“生态环境”的界定,覆盖天然与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整体,既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也包括森林、草原、湿地、冰川、高原、荒漠等生态系统要素,并将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地以及城市和乡村等纳入视野。这意味着生态环境治理不再只是“治污”,而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的系统保护与协同治理。 另外,国家推进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长江重点生态区、黄河重点生态区等生态屏障建设,强化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区域功能定位,并对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以及洞庭湖、鄱阳湖、太湖、洪泽湖、巢湖等重要江河湖泊提出更严格的保护要求。空间格局与流域治理系统推进,也对各类主体的法治意识与行动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影响——制度“明底线”有助于推动责任闭环和风险前移。 一方面,污染类型被系统列明,要求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生活活动引发的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并将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污染等纳入治理视野,有助于把环境风险管控从“末端治理”前移到“源头预防”。 另一方面,排污许可制度继续明确适用范围:排放工业废气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单位、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或医疗污水的主体、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向海洋排放工业废水或医疗污水的海岸与海洋工程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排放工业噪声的生产经营者、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以及运行电磁辐射设施等主体,均需依法纳入许可管理。许可制度的刚性约束,有助于形成“按证排污、依证监管、超证追责”的链条,推动企业从被动达标转向全过程合规。 对策——以普法促守法,以机制促落实,形成“预防—监管—应急”闭环。 公众关切的生活领域,法典明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为基层治理提供更可操作的执法依据。 面对重污染天气等高频风险情形,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依据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对预案,并可按需要采取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暂停学校户外活动、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措施,体现“分级响应、精准施策”的导向。 在农业与土壤安全上,地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地块、污水灌溉区、规模化养殖及固废堆放填埋影响地块、曾作为工矿用地或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地块、有毒有害物质设施周边地块等开展重点监测,推动风险识别前置、分类管控前置。同时,国家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绿色生产方式,推动减污降碳与农业高质量发展协同,为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生态安全预留政策空间。 前景——从“会答题”到“会执行”,关键在把法定要求落到每个责任主体。 业内人士认为,法典要点以更通俗的方式进入公众视野,有助于提升守法自觉,但更关键的是把“制度条款”转化为可落地的“行为清单”和“治理流程”:企业应将排污许可、在线监测、台账管理、应急预案等纳入日常经营;地方应在预警响应、禁烧管控、流域协同、跨部门数据共享等形成合力;公众也应在绿色生活、监督举报和参与共治中发挥作用。随着生态屏障建设与重点流域湖泊保护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将更强调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依法治理的硬约束与全民参与的社会力量将共同夯实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继续完善了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法治体系,并以更清晰、更可执行的制度回应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这部“绿色法典”的落地,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的阶段,将为高质量发展夯实生态支撑,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