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世纪英格兰的商业公司都有什么王室赋予的权利

现在聊聊16世纪英格兰的商业公司都有些什么王室赋予的权利。咱先把最关键的几点亮出来:第一,女王的特许状只给七年期限,过了期商人得再去申请续办。第二,这家公司人数被死死卡死在12个人以内。规矩定了除了爱德华·奥斯本、托马斯·史密斯、理查德·斯特普还有威廉·加勒特这四位大佬外,别人多一个都不行。不过嘛,除了这12人正印以外,想多招几个跑腿的仆人或者代表代理人倒是行得通。 第三,组织架构分得很清楚。既然奥斯本是专门管土耳其生意的大拿,女王直接让他当总督管上这七年。要是奥斯本中途挂了,斯特普就顶上去接班。真遇到急事儿撤掉总督,大伙得从剩下的人里重新挑一个接替者,并且照样拥有同样的权限。至于那四个元老级别的人物——奥斯本、史密斯、斯特普和加勒特——他们认可了的事儿才能算数。 第四点是法律大权在握。公司能自己定规矩来搞活生意和贸易,但千万别碰坏国内的老规矩或习惯法。女王要是不想干了可以提前一年发通知把这章程给撤了;为了防着万一,她还能从那12个人里头挑两个代表来监督;至于到了第七年续不续约,全看这生意好不好过。因为那会儿去土耳其做生意的人可是要去欧洲眼里的半开化国家见那些异教徒的,所以这种安排显得格外重要。 为了确保穆拉德三世能老老实实守着单边协定的底线,同时保住英国商人的脑袋和口袋安全,英国是必须要派个大使去驻节并且在主要港口设领事馆的。可是那时候的大英政府实力还没那么雄厚,实在是管不了那么远的外交事务。于是乎就把这担子甩给了实力强的大商人公司来背。作为交换条件嘛,公司也就顺理成章地拿到了垄断权来护着自己的饭碗。 到了具体的人事任命上,伊丽莎白一世跟这个土耳其公司闹起了矛盾。公司心里想让哈本去君士坦丁堡当大使(其实那会儿也叫“信使”),可两边在钱上谈不拢——毕竟去趟土耳其开销大得很,还得给奥斯曼苏丹那些大官送礼说好话。伊丽莎白一世咬死了要公司自己掏这笔钱看病,所以这事一度僵住了。 1582年11月的时候情况有了转机。女王总算答应下来说:“行吧,我现在正式给哈本发任命书。” 她在那封文书里写得很清楚:“哈本是奥斯曼苏丹政府真正的、无可置疑的讲述者、信使、代表和代理人。” 不过她就是死活不承认这叫“大使”。 哪怕女王不松口用这名称号,哈本还是堂而皇之地顶着大使的名头在外头晃悠。 跟法国和意大利那边的黎凡特公司比起来,英国这玩法挺特别——人家是大贸易公司直接代表政府去签那种单方协定(也就是拿好处的单边文件),而且是由君主任命并且由公司点头才能当大使的位置。 这种独特的操作给英国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一方面让公司的职能和国家的职能搅合在一起了。 公司在跟苏丹谈判签单方协定的时候能根据做生意的需要提条件。 甚至还能通过领事帮忙收保护税来护住那些没建交的商人的买卖。 另一方面是法律管理也没落下。 公司自己定的法儿慢慢融入了单方协定和国内法里头。 为以后十九世纪的正式条约关系打下了底子。 所以从那时候起英国驻土耳其的大使就有了两个身份: 既是外交的代言人扛着国家的职责; 又是公司的商业代理人; 他拿的薪水全靠公司来掏腰包; 还得负责护住公司在那边的安全和生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