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刚审结了一个“阴阳合同”的案子,给那些试图少缴社保公积金的行为敲响了警钟。虽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重要制度,但有些用人单位为了省钱,居然和劳动者搞个“低报工资基数”的小把戏,这种行为既侵蚀了社保基金,也损害了劳动者的长远权益。 2020年12月,劳动者陈某入职某公司,合同里约定以8000元作为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基数。可调查发现,他的实际工资远不止这个数。到了2022年4月,社保稽查部门查出了这事儿,公司不得不给陈某补缴2020年12月到2022年4月期间的差额,总共96779.78元。这当中有32403.78元是陈某个人该出的部分。公司垫付这笔钱后,多次找陈某要钱,可陈某就是不给。于是公司告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管双方在合同里怎么写,低报工资基数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后来按法定标准补缴的行为,其实是在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既然这笔费用是陈某个人该交的,他拿到钱又没道理,这就构成了不当得利。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没有法律根据获得利益的人得返还。 所以深圳法院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让陈某返还垫付款32403.78元及利息。法官在分析案子时强调,社保法规定缴费基数得按职工实际工资核定。虽然看起来短期内多拿了钱,但实际上是在透支未来的养老、医疗等保障水平。法院判罚并非偏向企业一方,而是要纠正违法行为。 现在国家正搞稳就业保民生的政策背景下,足额参保缴费是对自身权益的长期投资。用人单位不能光想着省钱违规操作,这很容易惹上法律纠纷。广大劳动者也得明白,只有依法缴费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作用。这次判决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在社保领域不存在“法外协商”的空间。通过这个案子大家都知道了:任何试图通过“阴阳合同”少缴社保公积金的行为最终都会被纠正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