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岳父手里握着重金,但内地的外资监管对他而言是个巨大的障碍。福建女婿虽然在当地有不少关系,但缺乏启动资金和必要的牌照。这对翁婿一拍即合,商量好一个代持的方案:岳父负责出钱,女婿则出面办理注册手续。岳父总共给女婿汇了3500万元,用于在厦门注册新公司;女婿写下了一份字据,表明自己只是名义上的股东。新公司刚成立不到30天,女婿就把3500万元又给岳父或其女儿转回去了。法律上称这种行为为“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将资金取回。岳父的算盘打得很精明:先把位置占住、资金抽走,确保自己的口袋安全。 从2014年到2016年,女婿不仅没有从公司抽走一分钱,反而自己额外投入了1000万元。再加上其他零散小额汇款,他一共投入了超过4500万元。然而法院认为,单凭汇款凭证并不能算作真正的注资。因为没有股东会决议和工商变更记录,这笔钱只是“过路财神”。 这场官司的两大焦点在于:抽逃出资的人能否保留股东身份?以及女婿的1000万投资能否算作股份?对于第一个问题,法院的裁决是可以。岳父需要把3500万元本金及占用利息还给公司,但仍保留其股东身份;如果债权人追债,公司可以要求他先赔偿再讨论分红问题。 关于第二个问题,法院给出了一连串的否定回答:既然岳父曾给女婿汇过1.5亿元这笔款项,无法排除那1000万投资来自这笔借款;而且女婿擅自增资稀释了岳父的股权,破坏了公司的人合性原则。为了维护信任基础,法院宁可否认这部分股份也不愿打破这个原则。 《公司法》就像一盒彩色橡皮泥一样灵活多变。法律只禁止你把它捏成金条形状,其他形状都可以随意DIY。股东大会可以约定:“抽逃一次就除名”、“私自增资可以撤销”……一旦写入公司章程,法院就必须尊重“意思自治”原则。 代持者有两种自救方式可以跳出“扯线”困境:一种是与实际出资人谈判,把股权显名化;另一种是联合其他股东(哪怕只是小股东),通过过半数决议否定实际出资人的资格。 给经营者的三点警示如下:首先要制定好公司章程,明确抽逃出资和私自增资的后果;其次在代持协议里写明“善意第三人”条款;最后如果只是小额汇款用于意思一下或者表达心意的话,一定要备注清楚款项性质为“投资款”或者“借款”。 这场翁婿之间的争斗告诉我们一个道理:钱可以借出去,但股份不能随便找别人代为持有;字据容易写出来,但章程却很难改动;一旦信任破裂了,法律只能把散落的碎片一片片捡起来拼合在一起却再也回不到原来的模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