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出台数字虚拟人管理办法 规范技术应用保障人格权益

(问题)近年来,数字虚拟人从概念走向规模化应用,推动了内容生产和服务模式创新,也暴露出治理短板。实践中,个别主体借助技术“以假乱真”,出现冒用名人形象和声音进行虚假营销、仿冒他人容貌实施“碰瓷”、利用深度合成制造虚假信息甚至实施诈骗等情况;同时,随意“复活”逝者、以丑化污损方式损害他人人格尊严、通过算法与话术诱导冲动消费等行为,也引发伦理争议和社会担忧。北京互联网法院有关人士解读中指出,涉数字形象、深度合成的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需要用制度规则回应新型风险。 (原因)风险集中显现,既源于技术“高逼真”的特性,也与产业链复杂、参与主体多元有关。一上,数字虚拟人依托图形渲染、语音合成、动作驱动等技术快速迭代,形象和声音逼真度不断提升,公众往往难以短时间内分辨真实与虚构,为身份冒用和信息操控留下空间。另一上,商业应用场景快速扩张,电商直播、短视频营销、线陪伴等对流量和转化高度依赖,容易形成“唯效果”的冲动,进而在个人信息、人格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出现缺口。此外,部分平台在审核标识、内容溯源、账号管理、合规审查诸上能力不一,治理要求难以覆盖建模、训练、生成、发布、传播的全链条,形成监管盲区。 (影响)若任由上述问题蔓延,不仅会直接侵害自然人肖像权、声音权益、名誉权等人格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益,也可能扰乱市场秩序和传播生态:一是侵蚀信任基础,真假难辨会削弱公众对网络信息的判断能力,抬高社会运行成本;二是扩大违法犯罪空间,深度伪造叠加虚假营销,可能让诈骗更具迷惑性;三是冲击公平竞争,冒用他人形象、借名人效应牟利将挤压合规经营空间;四是引发伦理和社会争议,尤其“复活”逝者等行为可能触碰社会共识底线,带来持续舆情风险。 (对策),国家网信办发布征求意见稿,被视为对数字虚拟人业态开展系统治理的重要举措。专家解读认为,征求意见稿以“以人为本”为导向,强调以法治方式维护数字时代的人格尊严与公共利益,主要体现为三方面举措。 其一,明确治理对象与规则边界。征求意见稿对数字虚拟人作出较为系统的概念界定,强调其非物理世界中依托相关技术模拟人类外貌,并具备声音、行为、交互或性格等特征。这有助于将“数字分身”“虚拟偶像”等形态纳入统一监管视野,为执法监管与司法裁判提供更清晰的对象范围,减少定性不清带来的治理空转。 其二,强化人格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压实源头合规责任。针对“撞脸”“碰瓷”等乱象,征求意见稿强调,使用敏感个人信息用于建模、形象生成、场景构建等活动,应取得自然人单独同意,突出对关键个人信息与人格标识的严格保护。同时,明确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有助于推动民事权利保护在新技术场景下落地,并倒逼平台和服务提供者完善授权审核、素材来源管理与侵权处置机制。 其三,对“复活”逝者等敏感行为提高门槛,并关注产业链从业者权益。征求意见稿提出应尊重逝者生前意愿,不得侵害近亲属合法权益,体现对社会伦理与情感利益的制度回应。对于真人驱动数字虚拟人的情况,强调保障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与自主择业等权益,回应“数字劳工”可能面临的弱势处境,推动企业在用工、合同、数据使用与收益分配等上形成更规范的安排。 (前景)业内预计,随着征求意见稿广泛吸纳社会意见并持续完善,数字虚拟人领域将从“先发展后治理”逐步转向“边发展边规范”。下一阶段治理重点可能更加聚焦两条主线:一是围绕“形象混淆”,强化显著标识、授权验证、全流程留痕与可追溯机制,提升公众识别能力与事后追责效率;二是围绕“内容乱象”,完善审核与分级管理,推动平台在账号实名、广告合规、内容标注、风险提示、快速处置等环节形成闭环。随着司法实践积累与行业标准完善,合规成本将更清晰,推动企业把竞争焦点从“拼噱头”转向“拼合规、拼品质、拼服务”,为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提供更稳定预期。

数字虚拟人既是数字经济的新增长点,也是对社会治理能力的新考验。把“像真人”带来的便利纳入制度约束——并非限制创新——而是为创新划清边界、守住底线、拓展空间。只有以法治明确权利与责任、以规范塑造可信生态,技术才能更好服务于人,推动新业态在安全、可持续的轨道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