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春节前后是酒类消费集中期,家庭聚餐、走亲访友带动购酒需求上升。
与此同时,“酒放得越久越好”的观念仍较普遍,消费者在选购时往往将标签上的“保质期”“生产日期”“适饮期”混为一体。
相关国家标准规定,酒精度不低于10%的饮料酒可以不强制标注保质期,这一规则在实践中也引发疑问:当商品并非必须标注保质期,但经营者自行标注后又超期出售,是否可以据“非强制标注”免责?
(原因)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纠纷提供了清晰答案。
2025年6月,消费者王先生为家庭聚餐在超市购买5瓶干红葡萄酒,共计1600元。
准备开瓶时发现产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保质期10年,已超出所标期限。
王先生据此要求退货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超市提出抗辩称,涉案葡萄酒酒精度为12.5%,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可不标注保质期,因此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经营者自愿在标签上标注保质期,属于对消费者作出的质量保证和安全承诺,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
依法履约是交易基本规则,“约定优先于法定一般标准”的原则在此得到体现。
经营者明知超过其标示期限仍销售的,构成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退还货款1600元,并支付赔偿金1.6万元。
(影响)该案的意义不止于个案裁判,更对节日市场秩序与消费预期形成指引。
一方面,它明确了标签信息的法律效力:即便某类商品可免标保质期,只要经营者作出标注,就不能将其视为“可有可无的提示”。
这有助于倒逼商家完善进货查验和临期管理,减少“库存清理式”销售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另一方面,也提示消费者在维权时应重点审视经营者的明示信息,保留购物凭证和包装标签,依法理性主张权利。
(对策)从消费常识看,酒类标签上的期限含义需要更精细的辨析。
业内人士指出,白酒、红酒等酒精度较高的酒类通常不易像低度饮品那样发生快速腐败,其标注期限往往更接近“最佳饮用期”或“风味保持期”,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安全红线。
未开封且储存条件规范的情况下,超过标注期限一般不必然产生对人体有害物质,但口感和香气可能明显衰减。
相反,若储存不当,尤其是高温、日晒、密封受损等因素叠加,即便在期限内也可能出现品质劣变。
鉴于节前集中采购特点,建议从购销两端同步发力。
对经营者而言,应把“自愿标注”当作必须兑现的承诺:强化临期商品提示,建立分区陈列和到期预警机制,杜绝超期销售;对进口酒、跨境渠道产品,要严格核验中文标签合规性与批次信息一致性。
对消费者而言,选购时应优先选择正规渠道、标识清晰的产品,注意产区、年份、酒精度、储存与适饮提示;开瓶前观察是否出现异味、浑浊、异常沉淀等情况,如有明显异常不建议饮用。
在储存方面,不同酒类差异明显。
白酒一般重在避光、避免暴晒并保持瓶口密封;红酒对温湿度更敏感,更适合在较恒定的环境中存放,避免阳光直射与温度剧烈波动。
对普通家庭而言,理性购买、按需囤货比“越多越好、越久越香”更可取,既能减少浪费,也能降低储存风险。
(前景)随着消费升级与依法经营理念深化,酒类市场将从“经验判断”走向“信息透明”。
下一步,可结合行业实践进一步完善标签表达方式和科普指引,将“保质期豁免”“最佳饮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用更清晰的语言呈现,减少误读空间。
监管层面也可加强节前抽检和临期管理督导,推动经营者把进销存管理做细做实。
司法裁判对“自愿标注即承诺”的确认,将持续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和诚信底线,为节日消费营造更稳定的预期。
此案不仅为酒类行业规范标注行为敲响警钟,更凸显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行业标准的动态平衡。
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完善,"企业自律+法律约束"的双重机制将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消费者在享受佳节美酒时,也需树立科学认知——"酒是陈的香"并非普适真理,理性消费才是品味佳酿的正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