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原因”和“工作场所”的意思

今天聊聊一个特别有意思的事儿,湖南省湘潭市最近有一个案子。员工吴某在加油站干活的时候,给客户加完油后,发现客户的油箱盖没带走。本来他给客户打电话让停一下车,但对方没听到,吴某就开着自己的摩托车,带着油箱盖去追那辆货车。结果,在距离加油站大概3公里的地方,吴某出了车祸,最后抢救无效去世了。 吴某的家属觉得这是工伤,就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人社局一开始给了个“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不服,把这事告上了法庭。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觉得人社局不对,把不予认定的决定给撤了,让人社局重新弄。 后来人社局重新做了决定,把这次事件认定为工伤。不过加油站那边不乐意了,觉得吴某私自离站违反了内部规定,送东西也不是他的工作内容,所以不服气又告了一回。 法院这时候主要看两点:一是吴某开车追油箱盖算不算工作原因受的伤;二是单位里的规矩能不能挡住工伤认定。 法院解释说,“工作原因”不能光看他在合同上写的干吗活,还得看他是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做事。吴某做加油员打开关油箱盖本来就是他的活儿,客户掉了东西他主动去送回,这是在帮单位修修补补呢。所以这事儿跟工作原因直接挂钩。 还有个问题就是“工作场所”怎么看。法院说不光是单位那片地儿算工作场所,他为了干活儿顺路走过的路也算延伸范围。吴某为了送东西走那条路很正常。 至于单位的内部规定能不能当挡箭牌?法院说了不行。就算员工违反了内部纪律,那是内部管理的事儿;但只要是工作原因受的伤,这些规定挡不住工伤认定。不然单位随便立个规矩就能把责任推掉了。 最后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人社局的决定对了;加油站上诉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子不仅给家属一个说法,也告诉大家以后在干活儿的时候要是为了公家的利益去应急补救一下是受法律保护的。这就把“工作原因”和“工作场所”的意思给解释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