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2024年11月,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原告罗某认为父亲罗某某与女友苏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居住14年的事实不合法,将父亲留下的七成遗产给苏某某是无效的,所以要求重新分配遗产。 父亲罗某某在2010年左右开始与苏某某同居生活,直到他于2024年11月去世。罗某某留下了一份打印与自书结合的遗嘱:现金12万元给苏某某70%,罗某30%;工资补贴、丧葬费归苏某某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定,尽管遗嘱部分是打印的,但名字和金额是手写的,还有指纹和两位无利害关系的亲属见证,证明是罗某某的真实意愿。此外,苏某某并非罗某某的法定继承人。 对于存款12万元,苏某某得到了70%的份额即84000元,罗某得到了30%即36000元。 在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中,苏某某获得了个人账户继承额2582.66元。因为操办了父亲的丧事且双方认可开支和礼金持平,法院酌情给苏某某90%的丧葬费补助即7387元。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43789.68元和丧葬费8208元,这两笔钱不属于遗产范畴,不属于抚恤金发放对象的苏某某无法获得,法院将这些钱判给了原告罗某。 最终判决结果显示: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中的54580.34元归原告所有;9969.86元归被告苏某某所有;存款12万元按比例分配给两人;抚恤金和丧葬费判给了原告罗某。 由于涉及既有遗嘱又有法定继承的情况引发了矛盾,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