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罚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该规定旨在体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但在实践中,这个保护性措施被少数“小霸王”利用,逐渐成了他们的“护身符”。问题随之更加突出:一些未成年人仗着不满16周岁不执行拘留的“空子”,屡屡以身试法,甚至公然叫嚣“打人趁早”“偷钱趁早”,挑衅执法。这类案件中,霸凌往往带有组织性、计划性,手段也更为恶劣,受害者遭受身心双重伤害;而施暴者却因年龄因素难以受到相应惩戒,法律威慑被削弱,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权益也因此受到严重损害。为适应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去年6月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拘留的适用年龄和条件作出重要调整: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执行拘留;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也可直接执行拘留。此次修改改变了过去“一概不拘留”的做法,使处罚更有针对性,也更符合实际需要。
未成年人保护不是纵容违法,更不是对暴力保持沉默;依法惩处欺凌者、及时救助受害者、对围观与传播行为坚决治理,才能守住法治底线,让教育回归立德树人的本意。把规则立起来、把责任压下去、把关爱做到位,才能让每一个孩子在安全、有尊严的环境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