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连同国土资源部用文件规章细化了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这其实就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参与出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底层逻辑。在这个过程中,国务院不仅改革优化了征地流程,还给了财政部等部门参与其中的权利。人民法院审查征地行为是否合法时,就把这些文件规章当作了重要依据。除了《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层面的规定,还有一系列国务院的决定、通知以及国土资源部的通知和办法。这些规章既有法律效力,又是执法依据,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必须掌握。 为了让《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关于补偿标准的规定更具操作性,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给被征地农民增加了社会保障和其他安置补偿措施。有些地方还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预征收制度,充分征求农户意见后再报批征地,试图在正式批复前减少分歧。除了这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外,还有许多具体的办法细则也是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审查的内容。 这些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里,有些创新举措有效构建了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比如一些地区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等费用之外的社会保障也纳入了补偿范围。对于这些不违反上位法且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性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参考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