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网络暴力典型案例:散布前伴侣裸照视频,当事人以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网络空间的便利性与隐蔽性,正在成为某些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温床;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一起网络侮辱案件引发关注。这起案件的被告人吕某某,因在网络上肆意散布他人隐私信息,最终被法院以侮辱罪定罪处罚,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件的发生源于一段感情纠纷。2020年10月,吕某某与被害人李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吕某某向李某索要裸体照片和视频,并将涉及的视频截图保存。2021年7月,双方因故分手。分手后,吕某某心生怨恨,决意报复。从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间,吕某某多次通过微信、QQ、短信等多种网络通信方式,将李某的裸体照片及视频向外散布。其中,四个微信群的成员数均在300人以上,最多的群组达到500人规模。更为恶劣的是,吕某某在散布这些隐私信息时,还配以"有谁认识这个垃圾"等侮辱性文字,更加重了对被害人的人身攻击。此外,吕某某还将这些隐私照片和视频发送给李某的亲友和同学,扩大了侵害范围。 这个行为的危害性不容小觑。网络的匿名性、群体性和即时性特征,使得网络侮辱的社会危害远超传统侮辱行为。侮辱信息在网络上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对被害人的名誉、人格尊严造成的损害更加深重。在这起案件中,被害人的隐私信息被大规模散布,其遭受的精神伤害和社会影响是长期而深远的。 甘肃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重视,以侮辱罪对吕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0月29日,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某某为泄私愤将被害人的裸照、裸聊视频对外散布,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从法律层面看,这一判决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多次将被害人的隐私照片及视频通过网络群组散布,并配以侮辱性文字,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完全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网络暴力现象日益突出,利用网络散布他人隐私、进行人身攻击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司法机关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信号: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形式的网络暴力都将面临法律制裁。这对于规范网络行为、保护公民隐私和人格尊严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当情感纠纷演变为网络暴力,法律必然划清表达自由与侵权伤害的边界。此案判决既为个体权益提供了明确的司法保护,也提醒公众:在网络上披露隐私、实施侮辱并不会因为“隔着屏幕”而被轻纵。守住法律底线、尊重他人权利,才能共同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