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律师阅卷便利度与规范性仍需提升 律师阅卷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辩护权和各项诉讼权利能否有效行使;近年来,电子卷宗推广、跨区域办案增多,传统以“到办案地现场阅卷”为主的方式时间成本、地域限制和程序衔接上的矛盾逐渐凸显。一些案件处于补充侦查、申诉审查等特殊阶段时,律师能否阅卷、在哪阅卷、如何复制摘抄等问题,也容易因规则边界不够清晰产生分歧,影响权利保障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原因——办案形态变化催生全场景阅卷需求 一上,案件办理更加依赖证据材料的数字化归集与电子化流转,律师对“可查、可复制、可摘抄”的需求持续上升。另一方面,跨地域办案、异地羁押、远程庭审等实践不断发展,律师仍常因阅卷往返奔波。同时,涉密案件、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案件等对信息安全要求更高,客观上需要在“便利”与“安全”之间建立更精细的制度平衡。 影响——制度供给扩容,权利保障更可预期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在涉及的访谈中介绍,《工作规定》的重点在于:在现场阅卷基础上,明确律师可通过异地阅卷、线上阅卷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从制度层面推动形成检察机关现场、异地、线上“三位一体”的阅卷保障格局。对律师而言,这有助于减少为阅卷专程赴异地的次数,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对检察机关而言,异地与线上阅卷需要办案检察院、律师注册地检察院等投入更多协调与服务资源,也对办案规范和服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同时,《工作规定》对实践中争议较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环节作出细化,为“特殊情形下如何阅卷”提供更清晰依据,主要包括四类:其一,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中,检察机关已制作电子卷宗的;其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其三,审判阶段案件中,检察机关因出庭准备与庭审举证需要取回案卷材料,律师申请阅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的;其四,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并已调阅原案卷材料的。上述情形原则上应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从而增强程序衔接的确定性。 除刑事案件外,《工作规定》也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律师阅卷作出衔接安排:在检察机关许可条件下,诉讼代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有助于提升监督办案透明度与规范化水平,推动各环节在相对统一的标准下运行。 对策——便利与安全并重,细化涉密案件阅卷规则 在扩大阅卷方式供给的同时,《工作规定》将“方便快捷与安全保密相统一”作为重要原则,并对涉密案件提出更严格要求:明确涉密案件不适用线上阅卷;阅卷需经办案部门同意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向律师提供的电子卷宗应设置阅读密码并添加水印,水印包含申请人姓名和执业证号,且不得影响内容正常显示;律师需签订阅卷承诺书、签收回执,严禁违规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严禁违规披露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严禁将案卷材料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用途等。 相关负责人同时强调,涉密案件律师同样依法享有阅卷权利,但因保密义务更为严格,应在履行相应程序、落实安全措施后予以保障。该安排既回应律师依法辩护的核心关切,也为防范泄密风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办案秩序提供制度支撑。 前景——以数字化与标准化推动权利保障落地见效 业内人士认为,“三位一体”全场景保障机制的提出,意味着律师阅卷服务从单一渠道向多渠道、可协同的体系化供给转变。下一步,制度效能的发挥有赖于配套细则、系统平台和跨地区协作机制的持续完善,包括电子卷宗规范生成与共享边界、身份核验与权限控制、阅卷日志留痕与追溯、涉密分级管理与培训等。随着规则继续细化、技术手段不断成熟,律师阅卷将更便捷、更规范,诉讼权利保障的可及性与均衡性也有望继续提升。
《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的出台,更完善了律师执业权保障体系。通过拓展阅卷方式、明确特殊情形处理规则、强化安全保密要求,该规定在保障律师依法履职与维护司法秩序之间作出更清晰的制度安排。随着规定落地实施,律师阅卷权利保障将更加稳定可预期,也将为提升司法办案规范化水平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