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院判决"消费券抵薪"违法 专家警示企业薪酬支付须严守法律红线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中,某网购平台供应链公司将员工工龄补贴以消费券形式发放,这些消费券既不能提现,也仅限在指定平台使用。

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最终认定企业这一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判令公司以货币形式向员工补足工龄补贴差额。

这起案件再次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推到了公众视野中心。

我国劳动法对工资支付方式有着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这些法律条文清晰表明,工资支付必须采用货币形式,这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底线要求,不存在任何可以变通的空间。

然而,现实中部分企业却在工资支付方式上做起文章。

除了用消费券替代货币发放工资,一些企业还将工资折算为商场购物卡,甚至直接发放米面粮油、公司库存产品、临期商品等实物。

这些看似"花样翻新"的做法虽然形式各异,但本质上都是同一种违法行为,都严重侵害了劳动者依法获得货币工资的合法权利。

企业采取"以券抵薪""以物抵薪"做法的背后,往往有着复杂的动因。

从经济层面分析,部分企业面临现金流紧张、资金周转困难等经营压力,试图通过发放消费券、购物卡等方式缓解支付压力。

有的企业则希望借此拉动内部消费、消化库存积压产品。

从法律意识层面看,一些企业管理者对劳动法律法规认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错误地认为只要给了劳动者等值的"东西",就算履行了工资支付义务。

这些企图将企业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的做法,本质上是对法律底线的突破。

这类违法行为的危害不容小觑。

从劳动者角度看,消费券、购物卡等通常附带诸多限制条件,如仅限特定场所使用、设定使用期限、不设找零、不可提现、单次使用不得超过一定金额等。

即便票面金额与工资数额相同,但由于不具备法定货币的自由流通性和普遍接受性,劳动者实际上无法自由支配这部分劳动所得,其实际购买力和使用价值大打折扣。

从企业层面看,这种做法会严重损害劳动者对企业的信任,破坏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终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市场信誉。

从法律责任角度分析,企业如具备支付能力却故意不支付或变相不支付工资,可能触犯刑法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面临刑事处罚,得不偿失。

当前,随着各地欠薪治理力度不断加大,一些企业不敢明目张胆地拖欠、克扣工资,转而采用更加隐蔽的"以券抵薪""以物抵薪"等手段,这实质上是对劳动者工资的变相克扣。

面对这种新型侵权现象,需要多方合力、综合施策加以治理。

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强化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特别是针对电商平台、制造业、服务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及时发现并依法纠正各类违法支付行为。

同时,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通过公开曝光违法企业、以案释法等方式,增强法律威慑力,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企业方面需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深刻认识到依法支付工资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企业诚信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企业在遇到经营困难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方案,而不能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更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损害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自身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违法支付工资行为,要注意及时收集保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消费券实物等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体面生活的底气,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任何以“券”“卡”“物”替代现金的做法,看似花样翻新,实则是在法律底线外试探、在民生保障上打折。

让工资回归货币支付的基本规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守护,也是对企业长期信誉与市场秩序的维护。

唯有把每一份劳动所得落实为可支配的“真金白银”,发展才更有温度,奋斗者的获得感才更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