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猎区诱捕33条乌梢蛇获刑 法官以案释法强调野生动物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近日,江西法院审结的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再次警示社会各界必须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案件发生于2025年春季。被告人唐某原本来到某地从事割松油工作,却在工作期间萌生了非法捕猎的念头。唐某购买铁丝网自制捕蛇笼,采用活鹌鹑作为诱饵,在明知该地区属于禁猎区且处于禁猎期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非法狩猎活动。从4月初至5月期间,唐某共计捕获33条蛇类,其中王锦蛇31条、舟山眼镜蛇2条。经专业鉴定,这些蛇类均属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国家法律保护。 唐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后果。禁猎区和禁猎期的设立,是基于对野生动物种群恢复和生态平衡的科学考量。蛇类作为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捕食者,对维持生物链平衡、控制鼠类等害兽数量具有关键作用。大量非法捕捉蛇类,直接威胁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性,破坏了区域生态环保。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自制工具进行狩猎,捕获数量众多,情节确实严重。 不容忽视的是,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接受司法处罚,表现出悔过态度。法院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从轻处罚因素,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这个判决既表明了对违法行为的严肃制裁,也体现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适用。 从更深层面看,此案反映出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仍存在的薄弱环节。一些群众对禁猎区、禁猎期的法律规定认识不足,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理解不够,甚至存在侥幸心理。这要求有关部门深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同时,执法部门需要加大对禁猎区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狩猎行为,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此案提示我们,法律红线不容触碰,生态底线更需守护;唯有让保护野生动物从制度要求转化为社会共识与自觉行动,才能更好筑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屏障。(全文共计1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