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要干净,目的要纯粹,交易要真实,才能让合同在关键时刻站得住、打得赢

企业间直接借钱给对方,以前是被明令禁止的。一直到1996年,《贷款通则》就给企业间借贷判了个无效,理由是它会扰乱金融秩序。后来情况变了,《合同法》、《物权法》和《民法典》陆续给企业间借贷松了绑,只要借款是用于生产经营,就被允许了。这么做的目的是给企业间借贷加了个“安全阀”,不再像以前那样一刀切地禁止。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02条,只要合同依法成立,就有法律效力。还有物权编第240条,所有人都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而2015年修订的《民间借贷规定》第11条和第12条则明确规定,只要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借款合同,就有效。 不仅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企业间的借贷也被包括进去了。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企业借贷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并列起来;到了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第1条就正式写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都属于民间借贷。2020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更是直接把“企业借贷纠纷”这个案由给删掉了,表明法院的态度是:企业借钱给企业,就是民间借贷。 不过要让合同生效,还得满足几个条件:首先是借款目的必须是为了生产经营。如果借款人能提供项目批文、采购合同、付薪流水等证据证明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或日常经营,合同就能成立;如果只是为了放贷赚钱,合同很可能无效。其次是资金来源不能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套取的银行贷款、同业借款、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再高利转贷给别人。再次是出借方不能是长期、反复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对外放贷的机构。 如果踩中这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记住:钱要干净,目的要纯粹,交易要真实,才能让合同在关键时刻站得住、打得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