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从“家庭内部矛盾”到公共治理议题的外溢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的一组数据引发关注:2025年,全国法院依法撤销997名不适格父母监护人资格;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依法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435份,同比分别增长66.7%和90.8%。这表明,未成年人监护失范并非少数个案,在离婚纠纷、家庭暴力、长期失管失护等情形中更趋复杂。现实中,有的父母以暴力、胁迫方式伤害子女身心健康;有的沉迷赌毒或长期缺位,致使孩子的教育与生活缺乏基本保障;还有的在婚姻家庭矛盾中将子女当作“筹码”,通过抢夺、藏匿切断孩子正常学习与社会支持,造成心理创伤与成长断裂。 原因——观念滞后、冲突外溢与救助链条薄弱交织 监护困境的形成,既有个体层面的失德失责,也受多重结构性因素影响。一是部分监护人对监护义务的法定属性认识不足,仍将子女问题视为“私域”,把监管、教育、保护当成可随意处理的“家务事”。二是离婚纠纷、抚养权争议等矛盾容易向子女转嫁,个别当事人以“控制孩子”替代依法解决争议,导致抢夺藏匿、阻断探视等行为频发。三是基层发现、报告、干预机制仍存在薄弱环节,学校、社区、医疗机构等在风险识别与及时转介上能力不一,部分未成年人危困状态中错过及时救助。四是受害未成年人的临时安置、心理支持、教育衔接等服务供给不均衡,影响司法措施落地后的持续效果。 影响——强化法治底线,重塑监护责任边界 撤销监护资格以及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体现出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的明确态度: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怠于履责或拒不改正的监护行为,不能仅以“家事内部化”方式处理,而应及时运用法律手段阻断风险,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根据民法典等有关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职责或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实践中,撤销监护并非否定亲情,而是在亲情无法提供安全边界时,以法治为未成年人提供最低限度、最可靠的保护。 同时,禁令制度的运用也更具针对性。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行为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既能遏制“以子女为工具”的对抗升级,也有助于保障孩子受教育权、健康成长权等基本权益,推动家事纠纷回到依法解决的轨道。 对策——做实“后半篇文章”,形成撤销、安置、回访闭环 需要看到,撤销监护资格是救济手段,不是终点。要让司法保护真正转化为儿童安全与发展保障,关键在于完善配套体系。 一是完善“发现—报告—干预”机制。推动学校、社区、公安、民政、妇联、医疗机构等在疑似家暴、失管失护、恶意藏匿等情形下快速联动,提升早识别、早介入能力,避免风险累积。 二是强化临时监护与长期安置衔接。对撤销监护资格案件,依法优先评估近亲属监护条件,同时提升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承接能力,确保生活照料、就学入学、医疗救治等基本需求不断档。 三是加强心理干预与教育支持。对遭受暴力、长期忽视或被迫“失学失联”的未成年人,建立心理评估、创伤干预与持续辅导机制,并与教育部门协同做好学籍衔接与校园支持,降低二次伤害风险。 四是推动监护教育与家庭指导前移。通过普法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矛盾调处与亲职教育等方式,帮助监护人厘清权利与义务边界,减少因观念偏差和冲突失控而滑向违法侵权。 五是压实责任与成本约束。对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依法继续承担抚养费用,强化义务履行的刚性要求;对确有悔改表现者,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并经风险评估后,依法依规设置恢复监护的条件与程序,实现“惩戒”与“修复”并重。 前景——从个案纠偏走向制度化守护 数据上升,一上说明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力度持续加大,相关制度工具正被更广泛使用;另一方面也提示监护失范仍有存量风险,治理不能松懈。未来,随着人格权保护、家事审判专业化、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撤销监护资格与禁令等措施有望更精准、更及时地嵌入社会治理链条。通过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与多部门协同服务供给,未成年人保护将从“事后救济”逐步转向“前端预防、全程护航”。
法律对不合格监护人的刚性约束,是对未成年人的必要保护,也是对家庭教育的有效引导。当更多父母意识到监护权意味着责任而非特权,“家”才可能真正成为孩子健康成长的港湾。这组数据也从侧面显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正在加速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