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修订档案管理办法强化依法治档 新规将于2025年1月15日正式实施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自1998年颁布施行以来,已进行三次修订。此次根据202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作出修改,将于1月15日起施行,标志着海南档案工作法治化建设迈出重要一步。 办法的核心于继续提升档案工作的定位。法规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凸显档案工作在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支撑作用。 在管理体系上,办法完善了上下贯通、协同运行的档案工作体系。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机关档案管理,并对所属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通过分层负责的机制实现档案管理全覆盖。 档案馆设置与建设是办法的重要内容。办法规定,省、市、县、自治县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地方国家档案馆,分为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两类。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多门类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特定领域或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企业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可设立单位档案馆,并报所地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备案,形成多层级、多类型的档案馆体系,提升社会档案服务能力。 档案人员队伍建设同步强化。办法明确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鼓励、支持国家档案馆对各类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开展档案实务培训,为提升队伍专业能力提供制度支撑。 档案收集、整理与移交进一步细化。办法规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材料,必须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并按时交由本单位档案机构集中管理。应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移交。办法同时列明七类重要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通知档案主管部门,包括行政区划变动、机构设立变更撤销、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活动、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等,防止重要档案遗漏。 在科技档案管理上,办法对建设项目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产品档案等提出更明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要求,并规定需按对应的规定开展档案验收和鉴定,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档案工作的需求。 档案管理权争议处置机制也更加明确。办法规定,发生档案管理权争议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为相关工作提供制度依据。

档案工作看似“静”,却关系到治理运行的底层支撑。海南修订并实施档案管理办法,既是用法治守护历史真实与公共利益,也为改革发展留下可核验、可追溯的制度记录。把档案管好、用好,才能让发展更稳、运行更有序、决策更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