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月迟到19次遭解聘引争议:法院认定屡次违纪属严重失范,用工解除合法

一起因考勤管理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近日终审落槌。

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劳动者频繁迟到行为的性质认定及企业解约合法性判断。

争议始于2024年7月,某企业对入职15年的员工蔡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依据是其当年6月至7月期间累计迟到19次,其中7月单月迟到达14次。

企业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该员工近两年长期存在延迟打卡情况,公司曾多次警示但收效甚微。

蔡某在劳动仲裁及诉讼中提出三点抗辩:其一,办公楼早高峰电梯排队属不可抗力;其二,配偶去世、女儿患病等家庭变故构成特殊情况;其三,月累计迟到69分钟未实质影响工作。

企业方则出示证据表明,同楼其他员工能克服相同通勤条件,且公司已给予该员工6次书面警告和专题面谈。

法院审理揭示更深层事实:该员工在2024年6月接受纪律谈话后,当月迟到次数从14次降至5次,证明其完全具备守时能力。

判决书特别指出,劳动者对家庭变故的应对方案应是协商调整工作时间,而非单方面违反劳动纪律。

此案判决体现三重司法导向:首先确立"合理预见义务",指出劳动者对已知通勤困难应提前规划;其次明确"特殊情形申报原则",强调家庭困难需通过正式渠道沟通;最后强化"程序正义审查",认定企业已履行渐进式管理义务。

劳动法专家分析,该判决平衡了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中,约12%涉及考勤纠纷,其中用人单位胜诉率不足四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完整证据链印证了违纪行为的持续性与可避免性。

这起案件的裁决对规范劳动关系具有重要启示。

一方面,用人单位享有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理的管理权,这是维护企业秩序、提高运营效率的必要保障。

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应当认识到,遵守劳动纪律是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义务,个人的家庭困难虽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逃避这一义务的理由。

员工若确实面临特殊困难,应当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通过协商、申请调整等正当途径寻求解决,而非消极应对。

这种权责分明、程序正当的处理方式,有利于构建更加理性、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