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越权去管法律问题

在四川的一个工程官司中,甲公司没跟对方签正式合同,工程量又混在一起,鉴定机构给不出准确的结论,法院最后只好按照实际投入的垫资款为基础来判。法官考虑到双方都有过错和工程被实际使用的情况,二审法院酌情定了600万元。齐河环盾公司在一个案子里遇到了同样的麻烦,鉴定机构用定额价和市场价算了两遍。最高院的公报案例认为,定额价只是政府指导价,不是强制要求,没在合同里约定的话用市场价更公平。因为定额价没办法把所有情况都算进去。所以法官最后就选了市场价。 在山东也有个类似的案子,律师把聊天记录作为备用证据交给了法院。虽然没有工作联系单或者签证这种正式的文件,聊天记录却能说明工程量是怎么变的。法官觉得这些记录能证明事实的来源,就把它们放进了鉴定范围里。结果工程老板该拿的钱就都算进去了。 其实工程造价官司不光是数字的事儿,更多的是量和价一起作用的结果。要是律师准备得不好,鉴定的时候漏掉一项,工程老板可能就损失几十万或者几百万。鉴定的目的是帮助法官解决专业技术问题,比如怎么算工程量、怎么套定额。不过像合同是不是有效、证据能不能站住脚这些法律上的事儿,还是得法官自己来判断。鉴定机构不能越权去管这些事。 启动鉴定必须得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这个争议没法用现有的证据来解决;二是这个鉴定结果得和要证明的事实有关系。要交给鉴定机构的材料必须经过质证才行。像合同、图纸、签证还有开工竣工报告这些基本材料肯定少不了。要是还有补充材料也得通过法院的质证程序,不然程序上可能会有风险。比如施工方要证明造价高了,就得把招投标文件、施工日志、监理日志这些东西都提交上去;要是有停窝工的损失发生了,还得拿出窝工的时间、人员的工资单和设备的租赁合同这些证据。 律师在申请鉴定的时候不能说得太含糊。最好像写裁判提纲一样详细一些。比如不要只说“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而要说清楚“按合同价计算是多少?按定额计算又是多少?”把那种开放式的问题变成封闭式的选择题让鉴定机构去做技术计算就行。这样能避免鉴定机构越权去管法律问题。还得把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区分开来看。比如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合同有效和无效两种假设来做鉴定结果给法官参考。 法官在鉴定里的作用也很关键。一般得先审质量问题再审造价问题最后再看工期问题。因为质量如果不达标直接会影响到造价多少。选鉴定机构的时候先让双方协商一下选哪个机构比较好;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就通过摇号的方式来决定。交给鉴定机构的材料必须经过质证审查过后才能用。 法官最后下判决的时候不能直接拿鉴定意见来用就得分析一下当事人有没有异议。比如当事人对初步的鉴定报告有意见就让鉴定机构去复核一下;还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来帮忙解决一些专业上的问题。 工程官司是一个系统性的活儿从制定策略到具体落实每一步都不能出错不然鉴定环节里出点小差错可能就把之前的努力都白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