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发布游艇落水溺亡事故调查:未穿救生衣叠加管理疏漏致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经过清晰再现。

2025年7月12日上午,海畅商贸有限公司运营的"子硕号"游艇在三亚港3号航道标海域进行休闲观光活动,船上搭载12人。

10时41分左右,两名游客从游艇尾甲板处落水。

其中一人王某获救生还,另一人张某馨失踪,3天后其遗体在东岛附近海域被打捞上岸。

这起突发事件再次敲响了水上旅游安全的警钟。

调查组通过分析监控视频、收集人员证言和企业信息,还原了事故的完整过程。

事发时,王某从尾甲板起身,两人面对面站立,王某背向大海。

王某先后用左右手分别抓住张某馨的右手和左手,身体朝后缓慢下海。

然而,王某很快失去身体重心,快速下沉的瞬间双手用力拉扯张某馨,导致张某馨被拖入海中。

监控显示,落水后不久张某馨头部已沉入海面,双手向上挣扎,最终全身沉入海面。

游艇工作人员虽然听到动静并询问"会游泳吗",但此时已无法进行有效救助。

游客冒险行为是事故的直接诱因。

调查报告明确指出,张某馨在游艇工作人员吴某彪明确劝阻"下海需要穿戴救生衣"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不穿救生衣协助同伴下海。

这一决定直接增加了事故风险。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两名游客不听工作人员劝阻,不遵守水上旅游安全警示,冒险行动,应自行承担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这反映出部分游客对水上活动风险的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

企业管控缺失是事故的深层原因。

调查认定,海畅商贸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游艇操作员梁某和工作人员吴某彪在现场组织与安全管控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虽然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提醒,但在游客执意冒险的情况下,未采取进一步的有效阻止措施。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军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这表明相关企业在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员工培训、现场监管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调查报告提出了明确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游客张某馨、王某作为直接责任人,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游艇操作员和工作人员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公司应按规章制度进行调查处罚;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处罚。

这种分层次、有针对性的责任划分,既明确了各方责任,也为今后水上旅游安全管理提供了参考。

事故暴露出水上旅游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

当前,随着旅游业发展,水上旅游项目日益增多,但安全管理标准不一、执行力度不均的问题仍然存在。

部分游客对安全提示重视不够,部分企业管控措施不够严格,这些因素叠加就容易酿成悲剧。

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水上旅游安全管理规范,强化企业安全责任,提高游客安全意识。

这起本可避免的悲剧再次警示我们:安全无小事。

无论是游客的个人安全意识,还是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唯有将"安全第一"的理念贯穿始终,才能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

这既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行业未来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