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丹县卫生健康局对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万元。
这一处罚源于该公司在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中的严重失职。
根据查处结果,2021年6月至2024年8月期间,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将151名劳动者调入山丹分公司后,该公司未按规定组织这些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而是直接安排他们从事接触煤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在现场检查中,执法部门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5名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这一违法行为涉及多项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具体的监护要求。
山丹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多项规定,属于典型的职业健康管理失职。
职业健康检查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重要防线。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能够及时发现劳动者是否存在职业禁忌症,防止不适合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进入危害岗位。
在岗期间的定期检查可以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这些检查制度的建立,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强制性要求。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企业,2023年3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925,市值超过300亿元。
作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直属特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徐矿集团的核心资产,该公司在煤炭、火电、新能源等领域拥有重要地位。
然而,这样一家规模庞大、资质完备的上市企业,在职业健康管理上却出现了如此明显的漏洞,这反映出企业在安全生产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管理角度看,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暴露出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企业对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不到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
其次,在人员调入过程中,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导致151名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工作被遗漏。
再次,企业的内部监督和自查机制存在缺陷,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一违法行为。
这一事件对其他企业具有警示意义。
无论企业规模大小、是否上市,都必须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企业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作为劳动者入职的必经程序,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跳过或简化。
同时,企业应当建立定期的自查制度,确保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持续有效。
山丹县卫生健康局的处罚决定是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体现。
这一处罚不仅对违法企业进行了制约,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职业健康管理不是可选项,而是法定义务,任何企业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规避这一责任。
这起行政处罚案件看似个案,实则折射出当前职业健康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在推进高质量发展的今天,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不容忽视。
企业应当从这起事件中汲取教训,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劳动者健康的关系,真正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落到实处。
只有筑牢职业健康防线,才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可持续的人力资源保障。